企業股份分配協議(精選3篇)
企業股份分配協議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其它法律、法規規定,出資人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共同出資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
第二章、公司基本情況
第二條、聯合經營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公司經營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
第三章、投資資本及出資人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出資人和出資所占比例的基本情況為:
(一)甲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出資額:______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比例______%。
(二)乙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比例______%。
(三)丙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比例______%。
第四章、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出資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三)可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為出資人可分配的資產。
(六)按章程規定轉讓出資。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八條、出資人的義務:
(一)承認并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
(三)公司依法成立后年內不得抽回出資額。
(四)以其出資額比例,對公司承擔責任。
(五)保守公司內部經營方式及營運機密。
(六)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
第九條、在日常工作中,必須確立和支持甲方(即管理方)的絕對管理權,使甲方不受外界因素影響,從而避免管理結構混亂的情況發生。
第十條、除甲方以外,其余股份持有人,不得參與和干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對公司行政管理有任何異議,應在股東會議上向甲方提出,由股東共同制定相應措施。
第五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六章、資金到位及核算約定
第十四條、資金到位
(一)第一期資金到位:各股東于《投資預算》制定后日內按投資比例繳交該預算之總投資的______%金額匯至公司指定賬戶。
(二)第二期資金到位:各股東的第一期資金到位后______日內或雙方協定本店運營______前日,按投資比例繳納預算之總投資的______%金額匯入公司指定賬戶。
第十五條、本店營運前,所有未列于《投資預算》之追加投資款項,將列入本店投資本額,該金額于正常營運前______日內依投資比例補足繳交至公司指定賬戶。
第十六條、全體出資成員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依期如數提交出資金額時,每逾期天,違約方應交付應交出資額的__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要求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如各股東同意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因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七章、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為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出資人組成,為更好地經營、管理本店,在與甲方自由協商的基礎上,特聘請甲方經營人員管理本公司。
第十八條、董事、監事的權利、義務、議事規則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條、公司每月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第______個月份分派利潤予各出資股東。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表(有變動時提供)。
第二十一條、在經營期間,若出現盈虧,各股東均按其出資比率共同承擔。
第九章、其它
第二十二條、公司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出資人的變動、合并與分立、解散與清算等重大事項另由章程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經全體出資人簽字后生效,并由出資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股份分配協議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為維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順利開展合伙事務,甲乙丙三方經平等協商,達成以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 合伙企業基本情況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期限[ ]年,自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三條 各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
姓名:________出資額(單位:萬元 ) ________比例: ________出資方式: ________ 姓名:________出資額(單位:萬元 ) ________比例: ________出資方式: ________姓名:________出資額(單位:萬元 ) ________比例: ________出資方式: ________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并于全體合伙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條 合伙企業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計算該年度企業利潤,所獲利潤優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資成本,利潤分配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合伙人依照出資比例對合伙企業利潤進行分配;
(二)合伙人投資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合伙企業的利潤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即各合伙人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利潤分配額。
第五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及債務承擔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合伙人按出資比例分擔。
(二)合伙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合伙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擔,即各自承擔三分之一的債務額度。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協議規定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其余各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相關合伙人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 委托合伙人______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七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本協議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九條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除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應當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 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十三條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十六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十八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十九條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經營期間,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規劃調整、拆遷、征地、軍隊國防建設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伙企業不能繼續經營的,合伙企業解散。
因上述拆遷所獲得的相關經濟補償,計入當年度合伙企業收入。
第二十一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條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合伙企業注銷后,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合伙企業清算資產的分配:
(一)合伙企業清算時,合伙人尚未收回投資成本的,各合伙人按照出資份額分配合伙企業清算資產。
(二)合伙企業清算時,合伙人已經收回投資成本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業清算資產。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對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或者合伙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
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第二十九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合伙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三十條 其他
(一)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 本協議書一式六份,甲乙丙各執一份,其余三份用合伙企業登記備案之用。
(三)本協議書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蓋章: 蓋章: 蓋章:
簽字: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業股份分配協議 篇3
第一條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各發起人友好協商,決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特簽訂本協議書。
第二條本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各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為限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公司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發起人
第四條公司發起人分別為:
第三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宗旨是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股權結構
第七條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募集的對象為法人、社會公眾。
第八條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占股份總額的%,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九條公司股東以登記注冊時的認股人為準。
第十條公司全部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十一條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有價證券。
第十二條公司股票采用記名方式,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即為其所認購股份的書面憑證。
第五章籌備委員會
第十三條根據發起人提議,成立公司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由各發起人推舉的人員組成,負責公司籌建期間的一切活動。
第十四條籌備委員會的職責
1、負責組織起草并聯系各發起人簽署有關經濟文件。
2、就公司設立等一應事宜負責向政府部門申報,請求批準。
3、負責開展募股工作,并保證股金之安全性。
4、全部股金認繳完畢后30天內組織召開和主持公司創立會及第一屆股東大會。
5、負責聯系股東,聽取股東關于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人員構成及人選意見,并負責向公司第一屆股東大會提議,以公正合理地選出公司有關機構人員。
第十五條籌備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實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條籌備委員會成員不計薪酬,待公司設立成功后酌情核發若干補貼。所發生的合理開支由公司創立大會通過后由公司實報實銷。發起人的報酬由各發起人協商,報公司創立大會及第一屆股東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籌備委員會自合同書簽定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創立大會及第一屆股東大會召開,選舉產生董事后,籌備委員會即自行解散。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股東應將認購的股款匯入公司籌備委員會指定的銀行帳戶。繳款時間以匯出日期為準。
第十九條本協議書一式份,于年月日在市簽訂,并自簽畢后生效。
代表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