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掛牌并持續督導協議書(精選3篇)
推薦掛牌并持續督導協議書 篇1
推薦掛牌并持續督導協議書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簽約地點)簽訂: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乙方: (主辦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甲方委托乙方負責推薦甲方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組織編制掛牌申請文件,并指導和督促甲方誠實守信、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善公司治理機制;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管理細則(試行)》(以下簡稱“《主辦券商管理細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推薦業務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推薦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細則》”)等相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 甲方的承諾及權利、義務
第一條 甲方基本情況:
(一)股份公司設立時間。
(二)股本總額。
(三)股東人數。
(四)股權結構。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持股明細。
第二條 甲方就委托乙方擔任推薦其公司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并持續督導的主辦券商事宜,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諾:
(一)保證遵守《管理辦法》、《業務規則》、《信息披露細則》等相關規定。
(二)接受乙方依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業務規則》、《推薦規定》、《信息披露細則》及中國證監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布的其他規定對甲方作出的督促指導,并配合乙方采取的相關措施。
(三)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機制,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
(四)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乙方為其定向發行、并購重組等提供服務。
第三條 甲方就委托乙方擔任推薦其公司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并持續督導的主辦券商事宜,享有以下權利:
(一)甲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有權就相關業務規則獲得乙方指導。
(二)甲方有權就公司治理、財務及會計制度、掛牌申請文件制作、信息披露等方面獲得乙方業務指導。
第四條 甲方就委托乙方擔任推薦其公司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并持續督導的主辦券商事宜,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推薦掛牌工作,向乙方提交掛牌所需文件,并保證所提交文件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有效,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甲方應于正式掛牌前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并協助股東辦理股份登記、存管。
2、核對并向乙方提交股東持股明細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持股數量。
3、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簽訂證券登記服務協議,將公司全部股票進行初始登記。
(三)甲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股東名冊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如因工作失誤造成股東股權爭議或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四)甲方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甲方擬披露信息須經乙方審查后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的信息披露平臺進行披露。
(六)甲方及董事會全體成員應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七)甲方披露信息,應經董事長或其授權董事簽字確認;若有虛假陳述,董事長應承擔相應責任。
(八)甲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公司內幕信息直接或間接為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
(九)甲方董事會秘書負責股權管理與信息披露事務;未設董事會秘書的,應指定一名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負責股權管理與信息披露事務。
董事會秘書或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為甲方與乙方之間的聯絡人。
(十)甲方應將董事會秘書或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的聯絡方式(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電子信箱、傳真、通信地址等)和其變更情況及時告知乙方。
(十一)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或辭職、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被更換或辭職的,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
(十二)甲方應配備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訊工具和計算機等辦公設備,保證計算機可以連接互聯網,對外咨詢電話保持暢通。
(十三)甲方擬披露信息應以紙質文檔(包括傳真)和電子文檔形式及時報送乙方,并保證電子文檔與紙質文檔內容一致。
(十四)甲方應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年度報告。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須經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十五)甲方應于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報告。
(十六)甲方應按《信息披露細則》的規定,編制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并在披露前經乙方審查。
(十七)甲方應按《信息披露細則》的規定,在發生相關事項時及時編制并披露臨時報告,臨時報告披露前應經乙方審查。
(十八)董事長不能正常履行職責超過三個月的,甲方應及時將該事實告知乙方。
(十九)甲方發起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公司股票,按相關規定在限售期間不得轉讓;甲方應將新任及離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持股數量在2個轉讓日內告知乙方,并按有關規定向乙方提出限售或解除限售申請。
(二十)甲方股東所持股票解除限售,甲方應提前( )個轉讓日向乙方提出申請。
(二十一)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問詢、調查或核查,不得阻撓或人為制造障礙,并按乙方要求辦理公告事宜。
(二十二)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現場調查:
1、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2、保證相關人員及時提供現場調查所必需的資料,認真接受乙方調查訪談,不進行阻撓或人為制造障礙。
3、乙方現場調查發現甲方已披露的公告存在錯誤、不充分或不完整情況的,甲方應及時進行更正及補充披露。
4、積極配合乙方的整改要求,整理規范相關事項。
第二章 乙方的承諾及權利、義務
第五條 乙方就擔任推薦甲方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并持續督導的主辦券商事宜,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諾:
(一)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備案可以從事推薦業務。
(二)具有符合《主辦券商管理細則》、《推薦規定》規定的從事推薦業務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三)勤勉盡責、誠實守信地履行主辦券商推薦職責。
第六條 乙方就擔任推薦甲方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并持續督導的主辦券商事宜,享有以下權利:
(一)乙方有權對甲方提出的公司股東所持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申請進行審查,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備。
(二)乙方有權依據《業務規則》、《信息披露細則》等規定,指導和督促甲方誠實守信、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善公司治理機制。
(三)乙方有權對甲方擬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審查,可對甲方擬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提出合理懷疑,并對相關事項進行專項調查。
(四)乙方有權根據相關規定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對甲方進行現場調查,必要時可聘請相關中介機構協助調查。
(五)甲方未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等相關義務的,乙方有權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乙方可以發布風險揭示公告,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告。
第七條 乙方就擔任推薦甲方公司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并持續督導的主辦券商事宜,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乙方應依據《業務規則》、《推薦規定》、《信息披露細則》等規定,勤勉盡責、誠實守信地履行推薦掛牌并持續督導職責,不得損害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應配備符合規定的專門督導人員,負責具體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督導人員為乙方與甲方的聯絡人,須與甲方保持密切聯系。
(三)乙方應依據《推薦規定》的規定,推薦甲方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四)對甲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采取培訓等相關措施,促使其熟悉和理解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相關業務規則。
(五)乙方應督促和協助甲方及時按照《公司法》、《業務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股份登記、信息披露、限售登記及解除限售登記等事宜。
(六)乙方及其推薦掛牌業務人員、內核業務人員、專門持續督導人員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直接或間接為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三章 費用
第八條 經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下列費用:
(一)推薦掛牌費( )元。
(二)持續督導費( )元/年。
(三)其他費用( )元/年。
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為( )。
第九條 甲方終止股票掛牌的,已經支付的費用不予返還。
第四章 協議的變更與解除
第十條 本協議依據《管理辦法》、《業務規則》、《信息披露細則》等規定簽訂,如因相關規定修訂或頒布實施新的規定而導致本協議相關條款內容與修訂或新頒布的規定內容不一致的,本協議與之相抵觸的有關條款自動變更,并以修訂或新頒布后的規定為準,其他條款繼續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為由解除本協議。
第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甲乙雙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一)甲方股票掛牌申請未獲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
(二)乙方不再從事推薦業務。
(三)甲方股票終止掛牌。
第十二條 除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甲乙雙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協議;確需解除協議的,應在解除前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告并說明合理理由,且應有其他主辦券商承接持續督導服務。
第五章 免責條款
第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任一方損失,另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發生不可抗力時,雙方均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第六章 爭議解決
第十五條 本協議項下產生的任何爭議,各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選擇以下方式解決:
(一)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本協議規定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或存在未盡之事宜,甲、乙雙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為本協議有效組成部份,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備案。
第十七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八條 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推薦掛牌并持續督導協議書 篇2
合同使用須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股權掛牌轉讓業務規則》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為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簽訂合同時應當慎重,力求具體、嚴密。
訂立具體條款,需要約定的必須表述清楚。
三、合同涉及的當事人基本概況的填寫:按合同要求載明清楚,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應載明其姓名、國籍、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居住地址、郵編、電話、開戶銀行賬號等。
四、轉讓市場:是指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設立的股權掛牌轉讓市場。
五、交易機構:是指經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理事會批準有權受理股權掛牌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
六、掛牌公司:是指其股權在市場掛牌轉讓的股份制公司。
七、保薦機構:是指向交易機構推薦掛牌企業并履行保薦義務的機構。
八、轉讓費用:交易機構和保薦機構為掛牌公司提供股權掛牌轉讓和會員保薦業務,向掛牌公司收取的報酬。
本合同涉及的當事人
交易機構(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掛牌公司(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薦機構(以下簡稱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規范市場股權掛牌轉讓行為,明確交易機構、保薦機構與掛牌公司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相關規定,經甲、乙、丙三方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約定事項
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的規定,依照《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股權掛牌轉讓企業核準辦法》,審查了由丙方保薦的乙方股權掛牌轉讓申報文件,認為乙方符合股權掛牌轉讓條件,同意核準乙方_________股權在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掛牌轉讓。
乙方股權基本情況如下:股本總數
掛牌轉讓股權
第二條 合同涉及當事人的職責
(一)甲方的職責
1.提供企業股權掛牌轉讓系統,保證轉讓系統的正常運行;
2.負責掛牌轉讓市場管理,保證股權掛牌轉讓過程的規范運作;
3.提供集中撮合成交、股權變更過戶、資金清算等服務,按時提供相關轉讓情況;
4.對股權掛牌轉讓企業進行管理和指導。
(二)乙方的職責
1.如實申報材料,保證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
2.按照規定持續披露信息,定期公布年報,及時披露企業重大事項;
3.保證未來三年現金分紅的平均值不低于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4.承諾遵守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有關股權掛牌轉讓的各項規定,包括但不限于:《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股權掛牌轉讓核準辦法》、《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股權掛牌轉讓公告內容與格式準則》、《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等規定。
(三)丙方的職責
1.負責甲方與乙方的溝通協調工作,及時傳遞相關信息;
2.負責督促乙方在股權掛牌轉讓期間按照要求進行持續信息披露;
3.保證乙方披露信息真實、有效、及時,并對其出具的《乙方股權掛牌轉讓保薦意見書》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條 轉讓費用及支付辦法
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乙方股權掛牌轉讓初費(含登記托管費、咨詢保薦費、評估費)為人民幣(大寫)______元,由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向甲方一次支付;股權掛牌轉讓年費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由乙方于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5個工作日內繳納。
丙方的咨詢保薦費用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由甲方于股權掛牌轉讓初費中予以撥付。
第四條 保證金及違約責任
1.為了督促保薦機構履行職責,丙方須將人民幣_________元作為保證金,由甲方統一管理。
若丙方能夠督促乙方按照市場相關制度進行持續的信息披露,甲方將按照第一年20%,第二年30%,第三年50%的比例,逐年將保證金返還給丙方,否則,甲方有權扣除丙方當年應返保證金。
若掛牌企業一直未能補充披露相關信息,則視為以后年度均未及時披露信息,保證金將持續扣除。
若丙方故意隱瞞乙方真實情況,造成市場風險和甲方損失,甲方將全額扣除其保證金,并保留追索罰金的權利。
2.為了保證乙方現金分紅,乙方須將人民幣_________元作為保證金,由甲方統一管理。
若乙方當年現金分紅,甲方將按相同比例返還保證金;若乙方三年現金分紅數未能達到銀行三年存款利息,甲方則可將保證金作為現金紅利分配給乙方股東。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涉及當事人對本合同內容有爭議的,應友好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合同涉及當事人一致同意選擇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合同仲裁中心申請仲裁;合同涉及當事人不愿仲裁的,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其他
上述條款未盡事項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合同使用須知”和合同所必備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蓋章)(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推薦掛牌并持續督導協議書 篇3
合同使用須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股權掛牌轉讓業務規則》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為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簽訂合同時應當慎重,力求具體、嚴密。訂立具體條款,需要約定的必須表述清楚。
三、合同涉及的當事人基本概況的填寫:按合同要求載明清楚,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應載明其姓名、國籍、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居住地址、郵編、電話、開戶銀行賬號等。
四、轉讓市場:是指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設立的股權掛牌轉讓市場。
五、交易機構:是指經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理事會批準有權受理股權掛牌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
六、掛牌公司:是指其股權在市場掛牌轉讓的股份制公司。
七、保薦機構:是指向交易機構推薦掛牌企業并履行保薦義務的機構。
八、轉讓費用:交易機構和保薦機構為掛牌公司提供股權掛牌轉讓和會員保薦業務,向掛牌公司收取的報酬。
本合同涉及的當事人
交易機構(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掛牌公司(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薦機構(以下簡稱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