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農副產品行紀收購合同書(精選3篇)
成都農副產品行紀收購合同書 篇1
合同編號:
委托人:(甲方) 簽訂地點:
經紀人:(乙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一條 委托人委托產地經紀人收購農副產品的名稱、數量、價格、交貨日期:
農副產品
名稱
產地
數量(公斤)
價格/保護價
交(提)貨
日期
備注
第二條 委托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必須完成收購業務。
第三條 質量要求:
。
第四條 收購價格:雙方約定保護價的,當交貨時市場價格低于保護價時,以保護價收購;
市場收購價格高于保護價時,按當地當天市場收購價格雙方可協商提高收購價格。
。
乙方收購的產品未達到合同約定要求的,可以根據現場雙方檢驗后確定的等級、價格結算。
第五條 收購方式: 乙方受甲方委托根據合同的約定直接到現場檢驗、收購。
。
第六條 收購款的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條 交(提)貨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費用負擔:
。
第八條 經紀報酬的計算方式及支付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九條 違約責任:乙方未履行合同約定業務的,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報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條 乙方違背合同約定與第三方的約定的事項,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損害甲方利益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甲方遲延支付收購款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部分貨款的 ______%的標準向種植戶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收購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的,應當按照保護價款的 %的標準向種植戶支付違約金。
第十三條 甲方遲延支付經紀報酬、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部分貨款的
________%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 乙方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因第三方不履行業務致使甲方受到損害的,乙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 種方式解決:
①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②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
。
委托人:(甲方): 經紀人:(乙方):
地 址: 地 址: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碼:
代理人: 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成都農副產品行紀收購合同書 篇2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行紀人:
委托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紀人(經紀人的一種)接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賣出(買入)下列農副產品,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委托人委托行紀人賣出(買入)的農副產品名稱、數量和價格:
貨物名稱
商標或品牌
規格型號
生產廠家
計量單位
數量
最低銷價
金 額(元)
質量標準
最高購價
包裝要求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注:空格如不夠,可以另接)
第二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行紀人的權利和義務:
1. 行紀人臨時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2. 委托人將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乙方可以合理處分;
3. 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4.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5. 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自己負擔,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6.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且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7. 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8.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轉委托合同的須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9.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1. 委托人應當在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時,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 委托人應當與行紀人明確約定是否允許把委托事務轉委托給第三人處理;
3. 對委托貨物的價格確定,委托人有權要求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4. 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的委托物。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5. 委托人要積極配合行紀人的工作,及時處理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事務。
第三條 委托人將委托賣出的貨物交付行紀人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費用負擔: 。
第四條 行紀人將委托買入的貨物交付委托人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費用負擔: 。
第五條 委托人與行紀人結算貨款的方式、地點及期限: 。
第六條 行紀人獲得酬金的計算方式及支付期限: 。
第七條 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貨物時,報酬的計算方法: 。
行紀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貨物時,報酬的計算方法: 。
第八條 行紀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貨物時,報酬的計算方法: 。
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貨物時,報酬的計算方法: 。
第九條 委托人委托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的期限為: 。
第十條 委托人(是/否)允許行紀人把委托事務轉委托給第三人處理。
第十一條 委托人未向行紀人支付報酬的,行紀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貨物。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雙方的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擅自終止履行或單方變更、解除合同的,應賠償由此給對方該份簽約合同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二)雙方的任何一方因拖延交款、貨時間而導致損失的,由過錯方承擔損失;
(三)行紀人對臨時占有的委托物,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保管不善造成損失的,由行紀人承擔損失。
第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一方需變更合同時,應提前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
意后另行簽訂變更協議。
(二)一方需解除合同時,應提前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征得對方同意,但發生《民法典》第94條規定情形的,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雙方應按《民法典》第97條的規定辦理后續事宜。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成都農副產品行紀收購合同書 篇3
供方:
需方:
一、產品名稱、品種規格、數量、金額、交售時間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產品名稱
品種
計量單位
數量
單價
總金額
交 售 時 間 及 數 量
合計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二、質量標準、用途
三、驗收辦法及時間、地點
四、檢驗及檢疫的單位、地點、方法、標準及費用負擔
五、交(提)貨地點及
運輸方式和費用負擔
六、超欠幅度損耗及計算方法
七、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和費用負擔
八、結算方式及期限
九、給付定金的數額、時間
十、獎罰標準及兌現方式:超售 元/公斤,減售每公斤罰 元
十一、需方供應的與定購農副產品掛鉤的化肥、柴油等農業生產資料的產品名稱、規格、質量、數量、價格、供應時間及地點
產品名稱
規格型號
質量等級
計量單位
數量
單價
總金額
供應交貨時間及地點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十四、其它約定事項
供 方
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報掛號: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需 方
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