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
導語: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終于出臺,小編帶你去看看!
教育部正式公布《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建立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制度;原中學教師職務系列與小學教師職務系列統一并入新設置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系列;職稱(職務)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詳見下文。
中小學教師水平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胸懷祖國,熱愛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于人民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牢固樹立愛與責任的意識,愛崗敬業,關愛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二、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及專業知識和教育教學能力,在教育教學一線任教,切實履行教師崗位職責和義務。
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學教師評聘各級別職稱(職務),除必須達到上述標準條件,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標準條件:
正高級教師
1.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堅定的職業信念;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第一線,為促進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發揮了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輔導員等工作任務,教書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統地掌握所教學科課程體系和專業知識,教育教學業績卓著,教學藝術精湛,形成獨到的教學風格;
3.具有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并廣泛運用于教學實踐,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發揮了示范和引領作用;
4.在指導、培養一級、二級、三級教師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在本教學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
5.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在高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高級教師
1.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征和思想實際,能有效進行思想道德教育,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比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輔導員等工作,教書育人成果比較突出;
2.具有所教學科堅實的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業績顯著,形成一定的教學特色;
3.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顯著的成果,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
4.勝任教育教學帶頭人工作,在指導、培養二級、三級教師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顯成效;
5.具備博士學位,并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碩士學位、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并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并在小學、初中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城鎮中小學教師原則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經歷。
一級教師
1.具有正確教育學生的能力,能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征和思想實際,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較豐富的班主任、輔導員工作經驗,并較好地完成任務;
2.對所教學科具有比較扎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教學經驗比較豐富,有較好的專業知識技能,并結合教學開展課外活動,開發學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學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并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經驗;
4.在培養、指導三級教師提高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績;
5.具備博士學位;或者具備碩士學位,并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學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并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并在小學、初中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學歷,并在小學二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二級教師
1.比較熟練地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夠勝任班主任、輔導員工作,教育效果較好;
2.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理論知識,具有所教學科必備的專業知識,能夠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教學大綱、教材、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教學效果較好;
3.掌握教育教學研究方法,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創新實踐;
4.具備碩士學位;或者具備學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并在小學、初中三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學歷,并在小學三級教師崗位任教3年以上。
三級教師
1.基本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夠正確教育和引導學生;
2.具有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基本掌握所教學科的專業知識和教材教法,能夠完成所教學科的教學工作;
3.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并在小學、初中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學歷,并在小學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節選)
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圍繞健全制度體系、拓展職業發展通道、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形成以能力和業績為導向、以社會和業內認可為核心、覆蓋各類中小學教師的評價機制,建立與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相銜接的職稱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
健全制度體系
1.改革原中學和小學教師相互獨立的職稱(職務)制度體系。貫徹落實義務教育法,建立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原中學教師職務系列與小學教師職務系列統一并入新設置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系列。
2.統一職稱(職務)等級和名稱。初級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職務)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
3.統一后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與原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對應關系是:原中學高級教師(含在小學中聘任的中學高級教師)對應高級教師;原中學一級教師和小學高級教師對應一級教師;原中學二級教師和小學一級教師對應二級教師;原中學三級教師和小學二級、三級教師對應三級教師。
4.統一后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一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二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三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完善評價標準
1.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標準,是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的重要基礎和主要依據。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標準,要適應實施素質教育和課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體現中小學教師職業特點,著眼于中小學教師隊伍長遠發展,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要充分考慮教書育人工作的專業性、實踐性、長期性,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注重師德素養,注重教育教學工作業績,注重教育教學方法,注重教育教學一線實踐經歷,切實改變過分強調論文、學歷的傾向,引導教師立德樹人,愛崗敬業,積極進取,不斷提高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國家制定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的基本標準條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各省)根據本地教育發展情況,結合各類中小學校的特點和教育教學實際,制定中小學教師具體評價標準條件。具體評價標準條件要綜合考慮鄉村小學和教學點實際,對農村教師予以適當傾斜,穩定和吸引優秀教師在邊遠貧困地區鄉村小學和教學點任教。中小學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的具體評價標準條件要體現中學、小學的不同特點和要求,有所區別。對于少數特別優秀的教師,可制定相應的破格評審條件。各省具體評價標準條件可在國家基本標準條件的基礎上適當提高。
創新評價機制
1.建立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建立健全同行專家評審制度。各省要加強對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完善評委會的組織管理辦法,擴大評委會組成人員的范圍,注重遴選高水平的教育教學專家和經驗豐富的一線教師,健全評委會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建立評審專家責任制。
2.改革和創新評價辦法。認真總結推廣同行專家評審在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中的成功經驗,繼續探索社會和業內認可的實現形式,采取說課講課、面試答辯、專家評議等多種評價方式,對中小學教師的業績、能力進行有效評價,確保評價結果的客觀公正,增強同行專家評審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評價中全面推行評價結果公示制度,增加評審工作的透明度。
實現與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銜接
1.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是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和關鍵環節,崗位聘用是職稱評審結果的主要體現。中小學教師崗位出現空缺,教師可以跨校評聘。公辦中小學教師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規范。
2.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中小學教師競聘上一職稱等級的崗位,由學校在崗位結構比例內按照一定比例差額推薦符合條件的教師參加職稱評審,并按照有關規定將通過職稱評審的教師聘用到相應教師崗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兌現受聘教師的工資待遇,防止在有評審通過人選的情況下出現“有崗不聘”的現象。
3.堅持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實行中小學教師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發揮學校在用人上的主體作用,實現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和崗位聘用的統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強聘后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4.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和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評聘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有關紀檢監察部門和廣大教師的監督作用,確保評聘程序公正規范,評聘過程公開透明。評聘工作按照個人申報、考核推薦、專家評審、學校聘用的基本程序進行。
個人申報。中小學教師競聘相應崗位,要按照不低于國家和當地制定的評價標準條件,按規定程序向聘用學校提出申報。
考核推薦。學校對參加競聘的教師,要結合其任現職以來各學年度的考核情況,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全面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經集體研究,由學校在核定的教師崗位結構比例內按照一定比例差額推薦擬聘人選參加評審。
專家評審。由同行專家組成的評委會,按照評價標準和辦法,對學校推薦的擬聘人選進行專業技術水平評價。評審結果經公示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
學校聘用。中小學根據聘用制度的有關規定,將通過評審的教師聘用到相應崗位。
5.對改革前已經取得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但未被聘用到相應崗位的人員,原有資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應崗位時不再需要經過評委會評審。各地區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對這部分人員擇優聘用時給予適當傾斜。
6.在鄉村學校任教(含城鎮學校教師交流、支教)3年以上、經考核表現突出并符合具體評價標準條件的教師,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
7.中小學教師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各等級的結構比例,根據新的中小學教師職稱等級體系,按照國家關于中小學崗位設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正高級教師數量國家實行總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