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業主委員會章程(精選19篇)
商場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名稱、地址。
名稱: 北商場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業委會”)。
地址:世紀大道20xx號
所轄區域范圍:北商場
第二條 本業委會是北商場業主對物業、商業實行自治管理的群眾性組織。
本業委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本業委會自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之日起成立。每屆任期5年。
第三條 本業委會接受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指導。
第四條 本業委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經營戶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合理使用、保值增值,商場商鋪的正常有序運營,維護本物業、商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繁榮的商業經營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本業委會的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6名,專職執行秘書1名。
第六條 本業委會的權利:
(一) 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其選聘的物業、商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商業管理委托合同;
(二)審議物業、商業管理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費用預算;
(三)檢查、監督物業、商業管理企業的物業、商業管理工作情況;
(四)審議物業、商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五)負責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六)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設備和物業、商業管理、公共經營面積、商業推廣的經營管理情況;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本業委會的義務:
(一)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
(三)監督業主遵守業主公約及業主自律制度,協助物業、商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業、商業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業、商業管理的各項管理目標的實施;
(五)協助物業、商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商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代收費;
(六)接受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八條 本業委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員產生及職責
第九條 本業委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委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委員名額分配,堅持按產權份額與代表性相結合的原則。
自然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業主本人擔任;法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法人委派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物業、商業管理有關規定;
(二)熱心公益事業;
(三)組織協調能力較強,在業主中有威信;
(四)身體健康,有行為能力;
(五)辦事公道,品行端正,無劣跡,無違法案底。
第十二條 委員的職責:
(一)按時參加業委會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
(二)每月向業委會提交相關議案一個或以上。
(三) 按時審議會議的議案和報告;
四) 按時參與業委會的決策;
(五)聽取業主、經營戶的意見和建議;
(六)向業委會提出議案之外的建議和意見;
(七)按時完成業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任:
(一)已不是業主;
(二)未經批準連續3次不出席業委會會議的;
(三)連續三個月不提議案的;
(四)辭職被接受的;
(五)因患病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六)有違法犯罪行為或正在接受審查的;
(七)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的。
第十四條 委員的停任和增補,由業委會提名,提交業主大會批準。業委會應書面說明停任和增補的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后當天將管理和保存的屬于本業委會的資料、財物等移交給本業委會。
第十六條 本業委會主任、副主任從委員中選舉產生。
主任的職責:
(一)負責召開業委會(含擴大)會議;
(二)負責主持召開業主大會;
(三)負責按月主持業委會列會討論委員議案;
(四)代表本業委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五)負責管理業主大會印章;
(六)負責監督制定北商場業主事務全部法律規約、自律制度。
(七)經業主大會、業委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本業委會設專職執行秘書一名,人員由受聘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由業委會面試通過上崗,負責處理業委會的日常事務。專職執行秘書由物業公司按員工進行日常崗位考核,除員工通用崗位考核指標外,其他考核指標由業委會制定,專職執行秘書違紀辭退,由業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或3個業委會委員提出報業委會通過執行。
第十八條 本業委會的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委員可按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的補貼標準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
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委員參與業委會工作按每次(日)50元人民幣給予補貼。從業委會提留公用面積收益中支出,報業主大會通過執行。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九條 會議時間及會議通知:業委會每月第一個周五下午為月例會。有2/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應在1周內組織召開委員特別會議(或擴大會議),委員特別會議(或擴大會議)需提前三天通知委員。會議通知由業委會秘書長及專職執行秘書,以寄送掛號信、平信、電話、手機短信、QQ、群發短信平臺其中之2種方式通知。業主大會通知按國家規定。
第二十條 會議主持及會議材料預審: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兩位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業委會列會、委員特別會議(或擴大會議)有關材料應提前三天上傳至業委會QQ工作平臺。業委會列會、委員特別會議(或擴大會議)有關材料預審期為三天。業主大會材料按國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會議舉行及會議決定、決議: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作為缺席對待。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經過半數委員通過,并應公開向全體業主告知生效。業主大會舉行及需經業主大會批準事項的按國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會議范圍及會議事項落實:業委會討論重大事項時,可以邀請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商業管理企業和業主、經營戶代表列席會議,并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會議事項落實由業委會秘書長和專職執行秘書負責。業主大會事項按國家規定。會議記錄由業委會專職執行秘書負責。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場所
第二十三條 本業委會經費從商場公用面積收益提留部分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本業委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業委會的會議費;有關人員的津貼;刻制印章、掛牌費;商業推廣費用等必要的費用。
經費收支賬目可按物業或商業項目分別委托物業、商業管理企業負責代管,業委會選定一位委員錄記備忘流水賬。每季度向本業委會匯報,每半年向業主大會報告。并公開向全體業主進行告知。
第二十五條 物業、商業管理辦公用房應嚴格按約定用途使用、經營,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轉讓、變更。
商場公用面積、商業無形資產經營使用,應嚴格按《物業、商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使用。
第六章 信息及信息公開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業委會所涉業主、經營戶個人信息嚴格保密,由業委會主任負責披露及使用范圍。凡因工作接觸業主、經營戶個人信息的所有委員及業主均有保密責任,不得違規使用。
第二十七條 本業委會所涉全部信息資料(除業主、經營戶個人資料外)全部公開。公開方式視具體需要:寄送掛號信、平信、電話、手機短信、QQ、群發短信平臺短信、網站、微博、博客、業委會辦公室紙質資料、電子文檔公開,備業主和個相關部門查閱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 解散本業委會,須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并到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登記備案。
第三十條 制定和修訂的本章程,應報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商場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名稱、地址。
名稱: 商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地址:**市**區**鎮路
所轄區域范圍:**市**區**鎮路
第二條 本委員會是本商業區業主對物業實行自治管理的群眾性組織。
本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本委員會自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之日起成立。
第三條 本委員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指導。
第四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市場運營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本委員會的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員3名。
第六條 本委員會的權利:
(一) 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二)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費用預算;
(三)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情況;
(四)審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五)負責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六)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本委員會的義務:
(一)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
(三)監督業主遵守業主公約,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項管理目標的實施;
(五)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代收費;
(六)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八條 本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員產生及職責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委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二)熱心公益事業;
(三)組織協調能力較強,在業主中有威信;
(四)身體健康,有行為能力;
(五)辦事公道,品行端正,無劣跡。
第十一條 委員的職責:
(一)參加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
(二)審議會議的議案和報告;
(三)參與委員會的決策;
(四)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五)向委員會提出議案、建議和意見;
(六)完成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任:
(一)已不是業主;
(二)未經批準連續3次不出席委員會會議的;
(三)辭職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五)有違法犯罪行為或正在接受審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的。
第十三條 委員的停任和增補,由委員會提名,提交業主大會批準。委員會應書面說明停任和增補的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 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后1周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于本委員會的資料、財物等移交給本委員會。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委員中選舉產生。
主任的職責:
(一)負責召開委員會會議;
(二)負責主持召開業主大會;
(三)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經業主大會、委員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六條 委員會每個季度至少應例會一次。有2/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應在1周內組織召開委員特別會議。
第十七條 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應提前7天送達每位委員。
第十八條 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作為缺席對待。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經過半數委員通過,并向全體業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時,可以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并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場所
第二十條 本委員會經費從經營用房經營收入列支。
第二十一條 本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委員會的會議費;有關人員的津貼;刻制印章、掛牌費;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 解散本委員會,須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并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登記備案。
第二十四條 制定和修訂的本章程,應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商場管理委員會 **年**月**日
商場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是本物業管理范圍內代表全體業主對本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 本會由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則業主擔任。 本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
第二條 本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指導。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人。
第三條 本會代表和維護本物業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
第二章 組織及職責
第四條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業主代表組成籌委會,籌委會推薦本會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本會設委員--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會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會中選舉產生。 本會聘任執行秘書(或秘書長)一名,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執行秘書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委員。 本會主任、副主任、執行秘書為專職或兼職。
第六條 本會權利
1、 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 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管理服務費等費用的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
3、 采用招標或其他方式,聘請物業管理單位對本物業進行管理,并與其簽訂管理合同;
4、 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年度管理計劃、年度費用概算及決算報告;
5、 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單位的物業管理工作;
6、 修訂業主公約、本會章程。
第七條 本會義務
1、 籌備業主大會并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 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3、 執行并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對住用戶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 保障本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5、 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 本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
第八條 本會召集業主大會可采取會議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
第九條 下列人員經本會決定可獲得適當津貼:
1、 本會主任;
2、 本會副主任;
3、 本會執行秘書;
4、 本會同意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會議
第十條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和 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 本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將會議通知有關 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一次性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
第十二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 主任主持。
第十三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 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單位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會議,但上述人員沒有表決權。 當本物業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出租時,必須聘請相當于本會委員 三分之一以上人數的承租人代表為聘請委員,并通知其列席本會會議。
第十四條 本會會議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進 行表決時,每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若表決中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時,由主任或會議主持人在自已已投過的一票外,再投一票決定票(贊成或反對票),但此規定不適用于對其本人或直系親屬有利害關系的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執行秘書必須作好每次會議記錄,并由會議主持 人簽署后存檔;涉及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應由與會的全體委員簽署。
第四章 委員
第十六條 本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人數為單 數,最多不超過15人。
第十七條 本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 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
第十八條 本會委員的撤換、增,由本會會議通過后,提交業主 大會確認。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并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
1、 已不是業主;
2、 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以上;
3、 因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 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義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5、 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
第二十條 任何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后半個月內將由其 管理、保存的本會件、資料、帳以及屬于本會的所有物移交給本會。
第二十一條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權利
1、 有權參加本組織的有關活動;
2、 有選舉、被選舉和監督權;
3、 有權參與本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 具有對本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 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 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活動的公益事業;
4、 向本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用房
第二十二條 根據《業主大會規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具體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質詢。
第二十三條 對于辦公場地,既可以由開發商無償提供,也可以計入房價,由業主共同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 條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解散與終止,依照業主大會的決定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解散或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同時報當地物業管理行政部門備案。
商場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 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明確業主與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三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規范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組織與行為,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及建設部頒布的《業主大會規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業主大會由該小區全體業主組成,于 年 月 日在 小區經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
第三條 業主大會下設 業主委員會于 年 月 日在 小區由第 屆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全稱: .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地址: .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為 小區業主委員會的代表人,對內行使業主大會所授予的權力,對外代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本物業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織與行為,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業主委員會依據本章程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業主和業主大會
第一節 業主
第九條 小區的房屋所有權人為 小區業主,包括享有物業產權的個人、公司或其他組織。建設單位以不予出售的自營部分產權可成為業主。房屋所有權人為兩人以上時,房屋所有權共有人共同作為物業業主。經房屋所有權人授權,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業主依據本章程所享有的權利。
業主按照其擁有的投票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條 房屋產權證書是證明房屋所有人為業主的充分證據,在 小區開發商未協助房屋所有人辦理房屋產權證之前,購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權證明是證明房屋購買人為業主的證據。
第十一條 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和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業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有權獲得下列信息和資料:
(一)繳付成本費用后得到本章程;
(二)有權查閱和繳付成本費用后復印:
1.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
2.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記錄;
3.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的記錄;
4.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部分的賬冊。
業主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證明其為業主的書面文件,業主委員會經核實業主身份后按照業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或者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的,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有權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投訴,要求停止或撤銷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
第二節 業主大會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是 小區物業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小區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兩次,并應于每年 月 日之前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1)委員人數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距物業管理合同到期日三個月時;
(3)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兩個月前;
(4)業主委員會認為必要時;
(5)經20%以上的業主書面請求時;
(6)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7)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臨時業主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做出決議。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依法召集,由委員會主任主持。業主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員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會議,主任也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共同推舉一名業主主持會議。
第十八條 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通知可以采用書面或公告形式。經業主委員會決定也可以采用包括書面或公告形式在內的多種形式。
第十九條 業主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住宅類房屋業主為房屋所有權共有人的,任何一共有人均可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決權,其他共有人在該共有人行使投票表決權后,不再享有表決權。商業性房屋業主為房屋所有權共有人的,需全體共有人共同書面指定或委托一人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決權。
第二十條 業主(包括業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房屋套數行使表決權,每一房屋擁有一票投票表決權。
如業主房屋超過 平方米的,(此數額為所有業主房屋建筑面積的平均數)每超過前述1倍的業主多擁有一票投票表決權,擁有表決權的票數依此類推。同一業主(包括同一房屋的多個房屋共有人作為業主的)擁有多票投票表決權的,不得分開行使。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本小區內持有1/2以上投票表決權的業主參加。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所代表的業主可以另外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業主大會做出普通決議,應當經代表1/2以上投票表決權的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做出特別決議,應當經代表2/3以上投票表決權的業主通過。(鑒于業主大會章程初始制定時,小區入住率低,可經達代表1/2投票表決權的業主通過即可)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1)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2)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
(3)監督物業公司的工作;
(4)監督實施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及續籌方案;
(5)需要聘請會計師或律師時;
(6)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1)修改本章程;
(2)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3)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續籌方案;
(5)決定業主交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的具體數額時;
(6)需要確定業主委員會每位成員的津貼數額時;
(7)需要提起審批業主委員會制訂的年度經費計劃時;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依法做出約定。
第二十七條 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做出約定。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作書面記錄并存檔。
第二十九條 業主大會做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 委員
第三十條 委員必須是本小區業主或與本小區業主同一家庭人員。
第三十一條 委員由業主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兩年。委員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委員任期從業主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業主 人以上聯名,可向業主大會推薦委員候選人。推薦者應向大會介紹委員候選人的情況。
首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時,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中符合委員條件并且愿意競選委員的,可直接向大會提交自薦書,無須經過業主聯名推選。
第三十二條 采取差額選舉方式選舉委員,在本章程規定數額內,獲得票數多的委員候選人的當選為正式委員,差額部分為候補委員。候補委員為正式委員候補人選,當正式委員因故不能履行職責而辭職或被解任時,候補委員按順序自動補任為正式委員。
候補委員可自愿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享有投票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三十四條 委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業主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業主的整體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業主的整體利益為行為準則。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
(三)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以上,或累計缺席會議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為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六)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七)有其他不適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任何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后三日內將由其管理、保存的業主委員會文件、資料、賬簿、檔案、印章以及屬于業主委員會所有的其他財物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委員非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直接或間接從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取得個人利益。如委員違反本條從上述單位取得的個人利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委員為取得個人利益而損害業主權利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節 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為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
第三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由5至9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業主委員會秘書(委員兼任或外聘專職秘書)1人。
第四十條 業主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業主大會,并向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
(三)考察、選擇并組織實施對物業公司的招標或協商工作,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審議批準物業管理企業對社區的年度管理計劃;
(五)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履約情況,以及服務質量。在物業管理合同到期日兩個月前,征集業主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滿意度。在物業管理合同到期日一個月前,根據物業管理企業的履約情況、服務質量以及業主滿意度向業主大會提出報告,該報告向全體業主公布;
(六)審議社區年度費用預算及決算報告,并向業主大會提出建議;
(七)制定或審議批準物業管理企業制訂的物業管理規章制度;
(八)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九)對損害業主整體利益的行為,可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
(十)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十一)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制定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以確保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四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業主大會和召集、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業主委員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業主委員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業主委員會代表人簽署的文件;
(四)行使業主委員會代表人職權;
(五)業主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籌備業主委員會會議和業主大會,并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
(二)保管與本小區物業管理有關的各種文件;
(三)負責向業主公告有關物業管理的各項信息,負責接待查閱上述信息的業主。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不能履行職權時,業主委員會主任應當指定業主委員會委員代行其職權。
第四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以業主委員會會議決議方式作出決定。業主委員會會議決議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布。
第四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每3個月召開一次,有1/3委員書面提議,或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七條 由業主委員會秘書做好每次業主委員會會議記錄,并由與會全體委員簽字后存檔保存。
第四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2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逾期未換屆的,業主或業主大會可以請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工作人員指導其換屆工作。
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其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印章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刻制、使用、管理。
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程序
第五十條 業主大會以招標形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公司。
第五十一條 業主大會應當在確定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的因素(包括物業管理內容、范圍、收費及服務要求,對投標單位要求等)及評比標準后,授權業主委員會或委托律師、物業顧問等專家組成招標委員會進行具體的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的事務。
第五十二條 招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選擇物業管理公司。
第五十三條 如招標委員會發出招標邀請書后,投標的物業管理公司不足三家的,招標委員會可以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但應當將投標的物業管理公司不足三家這一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告說明。
第五十四條 招標委員會以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的,應至少與三家物業管理公司發出要約邀請,根據經談判后物業管理公司發出的要約并結合業主大會確定的評比標準確定其中最合適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五章 維權程序
第五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有關方面協商。如協商不成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訴或經業主大會通過代表業主以業主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
(一)建設單位擅自處分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二)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
(三)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的;
(四)物業管理公司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服務的;
(五)物業管理公司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六)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未將物業管理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
(七)個別業主、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
(八)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九)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需要業主委員會依法維權的。
第五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律師等專業人員處理前條糾紛,費用在業主委員會經費中支出。
第五十七條 如發生本章程第五十五條所列情況時,業主委員會在合理期限內未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業主權益的,業主可以向業主委員會發出書面通知,請求其依法維護業主權益。業主委員會在收到通知時起應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業主權益。如業主委員會在收到業主維權通知30日內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業主有權自行采取維權措施。業主的維權措施合法且獲得政府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支持的,業主為維護業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費用由業主委員會在其經費中負擔。
第六章 業主委員會經費
第五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經費由下列幾部分組成:
(一)小區頂樓和外墻的廣告收入減去合理支出后的凈收益中歸全體業主所有的部分;
(二)小區全體共用部位作為經營場所所得的經營收入減去合理支出后的凈收益;
(三)違反《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取得非法收益中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后的剩余部分;
(四)業主交納的業主委員會經費。
第五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
(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會議支出;
(二)有關人員的津貼;
(三)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四)維護業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費用;
(五)聘請會計師、律師、物業管理顧問及專職秘書支出的費用;
(六)業主大會依法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六十條 業主委員會經費單筆支出在 元以下的,由業主委員會主任依據本章程規定使用,并由業主委員會秘書簽字備案。單筆支出在 元以上的,或某一單個項目需累計支出 元以上的,由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質詢。
第六十一條 經費中由業主交納的數額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擬訂,經業主大會批準后向業主收取。如依本章程第五十八條(一)--(三)項取得的經費能夠保證業主委員會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業主另行收取業主委員會經費。
第六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的經費中由業主交納的部分由業主在物業管理費用之外另行繳納,經業主大會授權也可由物業管理公司在收取物業管理費時一并收取,然后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的,應向業主明示該項費用的用途及性質。
第七章 通知與公告
第一節 通知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所涉及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投遞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四條 發出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六十五條 召開業主大會的會議通知,以投遞方式和公告方式進行。
第六十六條 召開業主委員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的方式進行。
第六十七條 通知以專人送出方式進行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通知以投遞方式送出的,送至被通知人信箱時視為送達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六十八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個別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做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二節 公告
第六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秘書負責在小區公告欄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
(二)業主大會決定修改的。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由業主大會籌備組擬訂,并經出席 小區第 次業主大會的業主及業主授權的代表達 的投票表決權通過。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一經通過即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全體業主發生效力,任何人不得違反。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后30日內,由業主委員會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商場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名稱、地址
名稱:
地址:
所轄區域范圍:
第二條 性質和宗旨
業主委員會是本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由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負責。其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
第三條 委員會自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監督與指導。
第四條 本章程所稱業主,是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類物業和產權所有人。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在街道辦事處配合下組織業主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以前建成的各類房屋或住宅區(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區),按物業管理區域,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原產權單位,在街道辦事處配合下組織業主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后,15日內持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委員會成員名單和委員會章程到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六條 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體業主參加,業主人數較多的,應當按棟或單元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業主(業主代表)出席才能舉行,業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會。
產權性質單一的寫字樓、商場、大廈、居住區、工業區等,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自行產生。
第七條 第一次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按下列程序召開
1.由大會籌備組介紹大會籌備情況;
2.由大會籌備組介紹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情況;
3.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成員投票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
第八條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業主委員會負責在會議召開7日之前將大會召開日期和內容送達每位業主(業主代表)。
經10%以上業主(業主代表)提議,委員會應在接到提議后15天內,就其提議的內容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大會對提出的議案已作出決定的,業主(業主代表)在半年內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提議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應按棟或按業主人數的一定比例邀請非業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會議。
第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由出席會議的業主(業主代表)投票表決,過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條 委員會設委員名(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會中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可連選連任
根據工作需要,委員會聘任專職或兼職執行秘書一名,負責處理委員會日常事務;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等有關部門也可以參加委員會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委員會權利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
2.制定委員會章程,代表業主、使用人,維護其合法權益;
3.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或指導下,采取公開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4.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維修項目計劃;
5.負責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6.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7.組織換屆改選業主委員會;
8.提出修訂業主公約、委員會章程的議案;
9.監督、檢查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10.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和權利。
第十三條 委員會義務
1.向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決定;
3.接受業主和使用人的監督;
4.聽取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5.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繳物業管理的有關費用;
6.涉及全體業主利益的有關事項決定,應書面或口頭通告,也可張貼公布。其中重大事項,必須經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通過
7.建立業主委員會檔案制度;
8.自覺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9.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違反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條 經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同意,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執行秘書可獲得適當津貼
商場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名稱、地址。
名稱: 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地址:
所轄區域范圍:
第二條 本委員會是本住宅區業主對物業實行自治管理的群眾性組織。
本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本委員會自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之日起成立。每屆任期2年。
第三條 本委員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指導。
第四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本委員會的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員名,聘任執行秘書名。
第六條 本委員會的權利:
(一)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二)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費用預算;
(三)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情況;
(四)審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五)負責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六)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本委員會的義務:
(一)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
(三)監督業主遵守業主公約,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項管理目標的實施;
(五)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代收費;
(六)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八條 本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員產生及職責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委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委員名額分配,堅持按產權份額與代表性相結合的原則。
自然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業主本人擔任;法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法人委派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二)熱心公益事業;
(三)組織協調能力較強,在業主中有威信;
(四)身體健康,有行為能力;
(五)辦事公道,品行端正,無劣跡。
第十二條 委員的職責:
(一)參加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
(二)審議會議的議案和報告;
(三)參與委員會的決策;
(四)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五)向委員會提出議案、建議和意見;
(六)完成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任:
(一)已不是業主;
(二)未經批準連續3次不出席委員會會議的;
(三)辭職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五)有違法犯罪行為或正在接受審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的。
第十四條 委員的停任和增補,由委員會提名,提交業主大會批準。委員會應書面說明停任和增補的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后1周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于本委員會的資料、財物等移交給本委員會。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委員中選舉產生。
主任的職責:
(一)負責召開委員會會議;
(二)負責主持召開業主大會;
(三)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經業主大會、委員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本委員會執行秘書由主任提名,由委員會會議通過,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 本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執行秘書,可按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的補貼標準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 委員會每個季度至少應例會一次。有2/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應在1周內組織召開委員特別會議。
第二十條 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應提前7天送達每位委員。
第二十一條 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作為缺席對待。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經過半數委員通過,并向全體業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時,可以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并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場所
第二十三條 本委員會經費從(經營用房經營收入、住戶按實際開支分攤)列支。
第二十四條 本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委員會的會議費;有關人員的津貼;刻制印章、掛牌費;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經費收支賬目可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員會匯報,每年度向業主大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應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轉讓、變更或出租、借用給物業管理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物業管理經營用房,應嚴格按《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使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解散本委員會,須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并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登記備案。
第二十八條 制定和修訂的本章程,應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年 月 日
商場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名稱、地址
名稱:
地址:
所轄區域范圍:
第二條 性質和宗旨
業主委員會是本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由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負責。其宗旨是:
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
第三條 委員會自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監督與指導。
第四條 本章程所稱業主,是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類物業和產權所有人。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在街道辦事處配合下組織業主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以前建成的各類房屋或住宅區(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區),按物業管理區域,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原產權單位,在街道辦事處配合下組織業主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后,15日內持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委員會成員名單和委員會章程到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六條 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體業主參加,業主人數較多的,應當按棟或單元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業主(業主代表)出席才能舉行,業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會。
產權性質單一的寫字樓、商場、大廈、居住區、工業區等,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自行產生。
第七條 第一次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按下列程序召開:
1.由大會籌備組介紹大會籌備情況;
2.由大會籌備組介紹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情況;
3.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成員投票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
第八條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業主委員會負責在會議召開7日之前將大會召開日期和內容送達每位業主(業主代表)。
經10%以上業主(業主代表)提議,委員會應在接到提議后15天內,就其提議的內容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大會對提出的議案已作出決定的,業主(業主代表)在半年內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提議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應按棟或按業主人數的一定比例邀請非業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會議。
第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由出席會議的業主(業主代表)投票表決,過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條 委員會設委員 名(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會中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可連選連任。
根據工作需要,委員會聘任專職或兼職執行秘書一名,負責處理委員會日常事務;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等有關部門也可以參加委員會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委員會權利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
2.制定委員會章程,代表業主、使用人,維護其合法權益;
3.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或指導下,采取公開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4.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維修項目計劃;
5.負責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6.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7.組織換屆改選業主委員會;
8.提出修訂業主公約、委員會章程的議案;
9.監督、檢查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10.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和權利。
第十三條 委員會義務
1.向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決定;
3.接受業主和使用人的監督;
4.聽取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5.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繳物業管理的有關費用;
6.涉及全體業主利益的有關事項決定,應書面或口頭通告,也可張貼公布。其中重大事項,必須經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通過;
7.建立業主委員會檔案制度;
8.自覺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9.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違反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條 經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同意,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執行秘書可獲得適當津貼。
1.主任:
2.副主任:
3.執行秘書:
第十五條 委員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會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六條 委員會召集人應在會議召開7日之前將會議召開日期和內容送達每位委員。如會議討論重大事項,可以邀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單位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會議,但上述人員沒有表決權。
當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出租時,必須聘請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員會會議,但沒有表決權。
第十七條 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八條 委員會會議必須做好記錄,并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后存檔。涉及重大問題應由與會全體委員簽署。
第三章
委員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2.能夠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3.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能夠較好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
4.品行端正無劣跡;
5.熱心公益事業。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委員會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并由下次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確認:
1.已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
2.無故缺席委員會會議連續3次以上;
3.因健康原因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
4.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的;
5.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的。
第二十一條 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半個月內將由其管理、保存的委員會各種資料和財物移交給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委員缺額時,應在下一次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召開時予以補選;缺額人數較多時,可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予以補選。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的職責
1.負責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2.負責召開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
3.代表業主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4.核定維修基金帳目;
5.經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參加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參與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3)具有對委員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2.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
(4)向本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每屆期滿必須進行一次財務審計和工作述職報告;離任時應進行離任審計,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和查處。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委員會經費由費用中支出。
第二十七條 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和委員會會議;有關人員津貼;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經費收支帳目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每季度向委員會匯報,每年度向業主公布。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補充。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制定和修訂后的章程,應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商場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8
為標準業主委員會財務收支治理,增加財務收支透亮度,依據國家財務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業主委員會財務收入只要包括“公共設施、設備、場所租賃費”“公共設施、設備、場所廣告費”等業主(代表)大會同意的其他合法收入,財務支出包括“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費用“業主委員會會議費用”“業主委員會日常辦公費用”“業主委員會成員津貼”“業主委員會常委秘書工資”等業主(代表)大會同意的.其他支出。
其次條每項財務收支必需建立帳目,并由常委秘書保管登記。
第三條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金額300元以內的支出,金額超過300元以上支出必需經過業主委員會會議決議,主任簽名確認,提取現金必需提前3天通知現金保管人,由常任秘書對現金金額確認、登記,轉交辦理人或當事人。
第四條主任、副主任不得保管、私改帳目,不得保管現金。
第五條現金由委員專人保管或者在(保險)箱保存,大額現金必需存入業主委員會指定銀行。
第六條更換現金保管人或帳目保管人,要在業主委員會的監視下進展交接,雙方必需簽字確認。
第七條每季度在小區物業范圍內公布財務收支并承受質詢。
第八條業主有權力對業主委員會帳目進展預約查詢。
第九條業主委員會必需在業主(代表)大會匯報財務收支狀況和承受質詢。
第十條違反上述規定的委員,終止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個人行為的,業委會必需追究其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
商場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9
一、通過多種多樣的社區文化活動,豐富業主(住用人)的文化生活,激發愛小區熱情,促進小區管理,增強凝聚力,樹立小區文明新形象。
二、重視群眾藝術,突出特色,制定計劃,組織落實,形成有張力、有彈性的社區文化活動網絡。
三、群眾性活動和日常活動相結合,動員和激勵全體業主(住用人)參與、出謀策劃,提高小區整體素質。
四、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活躍小區文化氣氛,營造整潔、舒適、安全、寧靜、便捷的生活環境。
五、開展富有創意的`專題文化活動,增強業主(住用人)的鄰里和睦關系,激發主人翁責任感、榮譽感、自豪感、歸屬感。
六、通過豐富、有效的'文化活動,加強與業主(住用人)的交流、密切情感,爭取業主(住用人)的支持和信任,促進物業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商場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10
第一條財務治理的根本原則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本著公正、公正、公開的指導思想,確保業委會財務透亮,標準報銷行為,加強收入、支出治理,保障業主共有資金的安全。
本財務治理制度于20xx年5月8日融僑錦江C區第三屆業主委員會分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其次條財務治理的組成人員
業委會財務設會計一名(暫由有會計證的本小區業主兼任),出納一名(暫由業委會秘書兼任),負責財務會計報表賬務處理。
第三條財務賬目治理
財務治理人員要做好銀行存款收支明細賬以及收支單據的填制、審核、財務公開的工作,憑單收支,憑單報銷,賬戶收支必需通過銀行借貸方式表達。支出票據必需注明發生事項、時間,由經辦人、負責人簽字,做到手續齊全。全部財務收支賬目由會計或負責財務工作的業委會成員按月登記,裝訂成冊,經財務監視小組簽證后單獨保管。其他人員不得經手保管和干預財務賬目治理工作。賬目保管人、會計、出納更換的,須經業委會主任、副主任簽名認可監視下進展交接,由三方簽字確認。
第四條財務審批流程與權限
全部支出按如下流程簽批:
先由經辦人填寫報銷事由并簽字、再交會計審核、審核通過后交主任審批,審批后由出納通過業委會銀行帳戶付款到經辦人銀行卡號,一切支出都必需有合法或合理憑證。
財務審批權限:
1、業委會日常開支(業委會日常的工具、辦公用品等開支)單筆金額1000元以內(含1000元)的由業委會主任審批;
業委會日常開支單筆金額1000元以上的,或某個單項累計支出金額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須經業委會會議事前爭論、半數以上的業委會委員簽字同意后審批;
單項累計支出金額估計超出5000元的需事前公示7天。
2、非日常開支,如會議費、物業招標費、維權費、財務審計費、公共設施工程設備修理費等相關支出以及為維護全體業主利益或組織本小區(文化)消遣活動而產生的'必要開銷等專項支出,由業委會會議事前一事一議,按會議的打算審批,打算后應事前公示7天。
3、超過5000元日常開支規劃和專項支出打算的公示,在截止日期之前,假如有本小區超過三分之一戶數(183戶)的業主簽名反對,業委會不能審批這些支出。
4、支出報銷時,業委會會議事前爭論由半數以上的業委會委員簽字同意的事項確定書(或會議紀要),作為憑證的一局部和票據一起粘貼裝訂。
第五條財務收入與支出
業主委員會財務收入包括:
1、公共設施、場所的租賃費和出讓金;
2、墻體、樓頂、電梯等小區內公共場所廣告費,門面、地面等其他收費;
3、業主(代表)大會同意的其他合法收入。
業主委員會財務支出包括:
1、維持正常工作必需的工具、辦公用品及有關費用;
2、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費用和業主委員會會議費用;
3、小區物業招標費用,包括宣傳廣告費、評估費、公告等費用;
4、小區維權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取證等費用;
5、小區公共設施,設備維護修理費用;
6、財務審計費用;
7、其他經業主代表大會同意的開支。
第六條資金、銀行賬戶的治理
為確保資金安全,業委會賬戶采納印鑒(網上審核)、經辦(網銀U盾)由業委會主任、會計、出納分別負責,相互協作的治理模式。主任負責保管個人印鑒(網上審核),會計負責登帳保管憑證,出納負責詳細經辦(網上付款申請)。業委會在銀行開設特地賬戶由專人負責銀行現金存取,使用網上銀行支付系統,全部支出款項原則上通過網上銀行進展。其他任何人員不得保管、私存業委會的資金,不得用于因私或挪作他用。
第七條財務監視
1、業委會出納于每月1—5日供應業委會經費收支憑證,由會計核對統計制作經費收支明細表。業委會必需每季度初在小區物業范圍內將上季度的經費收支賬目進展公示并承受業主的監視。
2、業主有權力對業主委員會帳目進展預約查詢。
3、業主委員會必需在業主(代表)大會匯報財務收支狀況。
4、業委會和財務監視人員認為必要時,可聘請專業的會計審計公司對財務收支狀況進展審計并公示。
第八條法律責任
凡違反上述規定的業委會委員,應提交業主大會終止其委員資格;
涉及個人違法行為的,業委會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懲辦。
第九條本財務治理制度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財務治理制度自通過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半年。
商場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11
一、業主委員會職責
1、執行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2、召集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工作,努力提高商場物業管理水平。
4、監督管理各項規約的實施。
5、配合物業服務,街道及社區居委會,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6、審議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專項服務委托合同、收費標準和服務標準,報業主大會決定;
7、協助物業工作,督促業主或承租戶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8、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9、監督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和其它企業或個人在商場內進行物業管理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10、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二、業委會委員守則
1、公正廉潔,不謀私利。
2、遵紀守法,恪盡職守。
3、以身作則,帶頭遵守住建部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業主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相關義務。
4、團結合作,謙虛謹慎,與街道、社區居委會及相關部門攜手共創和諧、繁榮的商場。
5、熱忱為業主服務,認真對待業主的意見,建議和改進措施,及時向相關部門進行通報。
6、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工作。
7、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素養,不斷增強為業主服務的能力。
三、印章管理制度
1、為規范本小區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錯用、濫用、盜用,特制定本制度。
2、業委會公章必須按本制度嚴格管理,嚴禁違章使用。
3、業委會公章由業委會委派專人保管,并設立公章使用登記冊,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業主委員會秘書長應該對所有蓋章文件進行編號存檔,隨時供業主查核。
4、公章投入使用前應在房管局、公安局、人防辦、物業管理公司等相關單位預留印鑒,專人保管、使用時由主任審批并實行使用登記制度。
5、使用公章,凡是會令業主大會、業委會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必須由全體業委會委員議事表決通過,超出議事規則規定權限的還須經業主大會批準,并逐項登記使用情況。例如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對外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的物業合同、針對物業維修基金的申用和支出對外簽署的報告、協議等。不會令業主大會及業委會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但涉及的事項較重要,必須經業委會主任批準,并逐項登記使用情況。例如經全體業委會委員討論通過的向全體業主公示的通告、對外同政府相關部門、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咨詢、協商的往來函件等。
6、嚴格控制開具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因業務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須開具者,必須經副主任以上人員批準,并簽領備案。領用人返回后,必須報告使用情況進行核銷。未使用的空白介紹信一律交回。隱瞞不交回者,一經查實,給予必要的處分。
7、公章保管人對公章必須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丟失、被盜和被盜用。如發現上述情況必須立即報告業委會主任并采取補救措施。
8、違反公章保管、使用規定,視情節和后果追究責任人的相關責任;情節嚴重者,提請業主大會取消業委會成員資格;如已經給業委會、業主大會造成損失必須全額賠償,否則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財務制度
1、為規范業主委員會財務收支管理,合理使用業主委員會的活動、服務經費,特制定本制度。
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財務制度為準則,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正確處理商場整體利益和業主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使商場資產保值增值。
3、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合理編制商場公共事業財務使用預算,并對預算實施過程進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4、合理配置商場資源,節約開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業主共有資產流失。
5、依法對物業服務、商場發展、設施、環境開發、維護等費用進行財務管理和監督,維護業主權益。
6、業主委員會財務收入主要為經業主(代表)大會同意的`合法收入。財務支出包括“業主(代表)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會務費用”“業主委員會日常辦公費用”,或經業主(代表)大會同意的其他支出。
7、業主委員會的所有收支,必須建立賬目,并由一名委員擔任出納,負責各項現金收支的保管與登記;財務委員擔任會計,負責編制憑證,登記賬薄,編制財務報表。
8、除業委會每月必要的固定支出外,業主委員會發生的其它支出,單筆金額200元以內由經辦人簽字,由主任簽字批準后報銷。單筆金額超過200元(含200元)以上支出或當月累計金額超過x元(含x元)必須經過經業委會過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涉及超過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須經業主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方可使用。
9、業委會需購置必要的用品、設備或設施,由主任列出詳細的項目、清單、總金額及用途,交業委會會議審議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一致通過后方可購買。物品采購或制作完畢后,由業委會委派的專人(非經辦人)簽收,手續完備后方可審批報帳。對于項目不清,用款不當的,出納或會計有權不予報銷,并提交會議進行權衡審議。
10、外來原始憑據,內容填寫不全,大小寫金額不符,未經審批簽字的一律不能作為報銷憑據。
11、現金由業委會委派的專人保管,大額現金必須存入業主委員會指定銀行。
12、更換現金保管人或會計,要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下進行交接,雙方必須簽字確認。
13、業主委員會必須在商場明顯部位和商場總群中,每月向業主公布一次財務收支情況,并接受業主質詢和監督。
14、年終結算一次,財務賬冊存檔。
15、堅決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公章、存折、密碼、審批,分開管理。
16、違反上述規定屬個人行為的,依法追究其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
五、接待制度
1、每周定期由業主委員會委員分別進行來訪接待和來信處理。
2、負責接待的人員,對來訪者必須熱情、耐心、誠懇、認真聽取來訪者的訴求,并做好詳細記錄。
3、不管電話、網絡或人員來訪,都要詳細記錄內容,根據實際情況協助解決,必要時通報給相關部門或向上級匯報。
4、對于業主提出的可行性意見或建議,以書面形式向有關部門進行匯報。
六、會議學習制度
1、業主(代表)大會,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每年召開一次,做出業主大會決議。
2、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一般定在每月十五號,有特殊情況另作時間安排。根據工作需要,在下列情況下,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
a、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認為必要,書面要求召開;
b、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書面要求召開的;
c、十名以上業主書面要求召開的;但上述情況會議召集人必須在會議前一日將會議內容通知每位委員。
3、為更科學合理的提供服務,根據情況,不定期的召開業主代表座談會或通知規定時間在總群中討論,征求業主的意見或建議。
4、做好會議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
5、必要時可組織臨時學習或外出學習。
6、參加商場召開的其他會議和學習。
七、檔案管理制度
1、檔案由專人管理,檔案管理人員要忠于職守,自覺遵守檔案制度。
2、檔案管理人員應做好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等工作。
3、按照“檔案保管期限”和“檔案監管、銷毀制度”保管好檔案。
4、檔案管理人員應做好借閱、登記手續,對于借閱時間較長的檔案,及時催要,使用者查閱保密檔案,必須經業委會開會同意后方可查閱。
商場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12
為有效保障小區業主的人身安全,嚴格規范小區飼養寵物行為,特制定本規定:
1、小區內嚴禁飼養有危險性的寵物;
2、飼養寵物必須經相關政府部門核準,簽發飼養寵物許可證方可飼養;
3、飼養犬類寵物必須遵守《深圳市經濟特區限制養犬規定》條例;
4、飼養寵物住戶須到管理處登記在冊;
5、住戶飼養寵物原則上不得帶到庭院內逗留,如攜帶犬類在區內活動必須為犬類寵物戴好防護罩,由成人牽領、看管;
6、攜帶寵物在區內行走必須服從安全管理,并及時清理寵物排出的糞便;
7、飼養寵物的.住戶不得妨害他人工作、休息;
8、如發生寵物咬傷人意外事件,飼養人必須立即送受傷人就治,并對此負完全責任;
9、飼養寵物的.住戶對有病態、傷態及死亡的寵物應妥善處理,不得隨便遺棄、放任;
10、“遵守公德、愛護環境”,飼養寵物之住戶自學應自覺遵守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德。
商場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13
一、引言
業委會是業主自治、維護業主權益的重要組織。為了保證業委會運作的規范化和有序化,制定一份行之有效的業委會管理規約是必要的。
本規范以某小區為例,適用于業委會組織結構成立較為穩定,管理經驗豐富的小區。
二、組織機構
1、業委會委員會
業委會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和普通委員組成。
2、管理小組
管理小組包括安全、衛生和環境維護小組、財務管理小組、設施維護小組、媒體宣傳小組。
3、顧問組
顧問組由業主委托法律顧問、財務顧問等組成,提供咨詢、建議和支持等服務。
三、職責
1、委員會的職責
(1)擔任小區的業主代表,維護業主權益,推動小區的'建設和發展。
(2)制定小區管理規劃、管理制度和費用標準,并嚴格執行,實行公開透明的財務制度。
(3)主持召集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會議,及時向業主匯報工作情況。
(4)協調和處理業主之間和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和問題。
2、管理小組的職責
(1)安全、衛生和環境維護小組:負責小區的安全、衛生和環境衛生保潔等工作。
(2)財務管理小組:管理小區各項收支,制訂預算計劃和財務報表,以及維護業主的財產安全。
(3)設施維護小組:維護小區的公共設施,如電梯、照明、管道等,及時處理設施故障。
(4)媒體宣傳小組:負責向業主發布小區要聞、發現和處理的問題等,提升小區形象。
3、顧問組的職責
(1)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咨詢,處理法律糾紛。
(2)財務顧問:提供財務咨詢,監督財務管理。
四、會議制度
1、業委會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
2、安全、衛生和環境維護小組、財務管理小組、設施維護小組、媒體宣傳小組每月召開一次。
3、業委會委員會和各小組會議應有議程、會議紀要,并及時向業主公開。
五、選舉制度
1、業委會委員采取民主選舉制度,實行無記名投票。
2、業委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屆滿后,應在業主大會上進行新一屆委員會選舉。
3、中途填補職位時,按照候選人得票數從高到低依次填補。
六、監督機制
1、定期組織業主大會和聽證會,聽取業主對委員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2、設立監察小組,對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3、向業主公開財務、管理制度等信息,接受業主的監督。
七、其他
1、業委會應與物業公司、開發商等相關方進行密切配合,協調管理。
2、業委會應注重業主意見和想法的征求和采納,推進小區的共同發展。
3、業委會應定期開展業主活動,增強業主間的交流和聯系。
商場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 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明確業主與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三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規范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組織與行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業主大會規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業主大會由該小區全體業主組成,于20 年 月 日在陽光美域小區經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
第三條、 業主大會下設業主委員會于 20 年 月 日在小區由第 屆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條、業主委員會全稱:陽光美域業主委員會
第五條、業主委員會地址:羅定市附城街道迎賓路陽光美域小區
第六條、業主委員會主任為小區業主委員會的代表人,對內行使業主大會所授予的權力,對外代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本物業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織與行為,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業主委員會依據本章程的規定,行使權力,履行義務。
第二章:業主和業主大會
第一節 業主
第九條、 小區的房屋所有權人為小區業主,包括享有物業產權的個人、公司或其他組織。建設單位以不予出售的自營部分產權可成為業主。經房屋所有權人授權,房屋租賃人可以行使授權業主依據本章程所享有的權利。
業主按照其擁有的投票權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十條、房屋產權證書是證明房屋所有人為業主的充分證據,在小區開發商未協助房屋所有人辦理房屋產權證之前,購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權證明是證明房屋購買人為業主的證據。
第十一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對其購置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2、有權按規定和設置目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3、有權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有權要求召開、參加業主大會,享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對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享有表決權。
6、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并向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就物業管理的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
7、有權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8、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裝飾裝修。
9、有權自行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
10、有權根據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企業及時修繕。
11、有權監督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2、有權監督物業管理的收費情況,并要求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規定的期限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收支賬目,并接受審核。
13、有權要求異產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拒不維修并造成他人損失的,可向業主委員會投訴直至提請有關部門調解、仲裁或訴訟。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執行業主大會決定及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
3、該物業每一單元的轉讓應包括一份明示承諾:有關購買者應于買賣合同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內,就產權情況變化以書面通知業委會,并將由購買者所簽署,與附錄相同的承諾書交與業委會,以確保有關購買者遵守本公約內的一切條款,并受其約束。前業主在業委會接到這一通知前,對該單元的管理費用及其它有關費用仍負有責任,前業主亦有責任支付至轉讓日的管理費用及其它有關費用。前業主如未能付清其應付的管理費及其它有關費用,業委會有權向前業主及或新業主追討。
4、業主使用該物業內公用設施、公共場所(地)時,涉及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5、業主和使用人,必須按規定定期交納有關的管理費用。
6、住戶對房屋的使用,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不得改變房屋結構、用途和外貌。
(2)未經批準不得對房屋進行裝修、任何裝修不得改變受力結構。
(3)任何危險物品不得進入小區和房屋內。
(4)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活動。
(5)不得私自占用或妨礙他人使用公共設施和公共場地。
7、業主有權對其房屋進行規定范圍內的裝修、維修。但必須先向管理公司申報,并填寫《裝修申請書》或《維修申請書》,預繳押金,并經批準后方可動工。工程完畢后,由管理公司核實裝修項目,原押金由管理公司退回。
8、教育全體常住成員及臨時來訪的親友遵守本公約,并由簽約人或住戶對家庭成員或親友的違章行為依章負連帶責任。
9、不得從空中向地面拋棄任何物品,否則應承擔因故意或過失向地面墜棄物品所造成的一切責任。
10、不得在居民休息時間(中午12點至2點,晚上10點至翌日7點)制造噪音(如敲擊、高音響、按喇叭等)。
11、機動車在住宅區內行駛時速應低于5公里;車輛出入應按要求出示證件。機動車應在專門的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用途,不得自行在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禁止占用樓道停放摩托車、電動車和自行車等。
12、不得隨意阻礙異產毗連房屋的正常維修(如:上層樓漏水,給其他住戶造成影響時,上層樓住戶必須給予配合),否則應承擔因故意或過失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責任。
13、垃圾(包括搬家垃圾)應用袋裝好,放到收集點或垃圾站,不得放在樓梯口、道旁或草坪。
14、在小區不得有下列行為:
(1)隨地吐痰、隨地丟果皮、廢物或雜物、隨地倒垃圾。
(2)飼養雞、鴨、鵝、狗等禽獸和寵物。對于允許飼養的動物,應辦理合法手續,并及時到本物業區域物業服務企業備案;不得利用共用部位飼養動物,不得攜動物在公共綠地、兒童娛樂設施、封閉式活動區域活動;應按指定的路線、區域牽遛犬類,及時清潔動物在公共區域內排放的糞便;應定期采取動物傳染病的防疫措施;不得在晚間十時后放任動物發出持續的鳴叫;不得滋擾鄰里,如造成本樓棟及周邊樓棟5戶以上住戶書面投訴,應自行將動物清離本物業區域。
(3)侵占公共綠地種植瓜果蔬菜等
(4)未經批準,擅自接駁水、電管道或開挖道路、草地等。
(5)搭建各類違章建筑。
(6)損壞水、電設備,花草樹木、園林小品等公共設施。
(7)不按規定位置停放非機動車輛。
(8)機動車輛碾壓人行道和綠化帶,或不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9)不得改變窗戶或陽臺色調和前后陽臺的用途。不得在陽臺兩水管道中排放污水,杜絕兩污水混排等問題的出現。
(10)不得擅自在區內任何未經允許的公共地方亂張貼、亂寫、亂畫、亂刻,懸掛任何廣告牌或物品。
(11)不得從事任何不文明、不道德行為,作不文明表演。
(12)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15、承諾與其它非業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維修養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物業管理規定和本業主公約,并承擔連帶責任。
16、明白并承諾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與業委會及物業管理公司在該物業內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系(另有專門合同規定的除外)。
17、各業主若因本身的疏忽引致水、電、煤氣、結構損壞或其它物體外溢,而損害他人或其財產,則所產生的訴訟、索賠和要求,由該業主全部負責。
18、業主無權直接懲戒管理公司屬下的職員,業主如對職員不滿,應向業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提出,由管理公司采取其認為合適的必要行動。
19、各業主不得將單元用作與土地批文、用途許可書、交付使用通知書或本公約條款相抵觸的用途,亦不得有滋擾、損害其它業主的事情發生。各業主不得將物業任何單元、任何地方用作非法、不道德、有損他人利益、違反當地風俗或任何管理公司認為不適當的用途;而如管理公司因制止上述行為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法律費用等,均由作出該行為之業主負擔。
2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第十三條、業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有權獲得下列信息:
(一)、繳付成本費用后得到本章程
(二)、有權查閱和繳付成本費用后復印:
1、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
2、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記錄;
3、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的記錄;
4、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部分的帳冊。
業主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證明其為業主的書面文件,業主委員會經核實業主身份后按照業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或者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有權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投訴,要求停止或撤消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
第二節 業主大會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是小區物業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小區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臨時業主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依法召集,由委員會主任主持。業主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它委員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會議,主任也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共同推舉一名業主主持會議;
第十八條、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通知可以采用書面或公告形式。經業主委員會決定也可以采用包括書面或公告形式在內的多種形式。
第十九條、業主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
第二十條、投票和選舉
1、投票權是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面積確定的對物業管理區域公共部分和公共事務進行表決的權利。每戶一票,該票代表的投票權以物業建筑套數計算,業主代表的投票權是其所代表區域內業主投票權的總和。
2、已出售物業的投票權歸產權人,未出售單元的投票權歸建設單位。兩者均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行使投票權(委托書樣本見附件),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被選舉權。建設單位尚未出售的部分,按一票計算;
3、同一物業業主超過一人的,物業共有人應當推選一人參加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投票及選舉活動,方法自定。
4、選舉為記名投票,投票人必須在選票上填寫自己擁有的物業和代表的投票權并簽名(蓋章)。同一張選票重復選舉同一候選人的,該候選人僅作得一票計算;未選任何候選人的選票為無效選票,視為棄權;選票上所選人數超出本屆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的視為無效票。業主代表的產生應獲得其所代表的選舉區域內業主有效投票數的最多者擔任,由同意的業主并簽名確認。
5、業主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權的,選票應附帶業主授權委托書等有關的書面證明。
6、選舉投票采用以下方式:
集中出席投票方式:到會簽名時發選票,并登記選票號,以便核查。
7、業主代表大會的召開,應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代表出席。并經在場的社區居委會監督下,進行公開點票、唱票,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
8、業主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網絡議事形式。但應當有本小區內持有1/2以上投票表決權的業主參加。
第二十二條、本小區共有4棟樓,共計5 個單元樓,分別是2A號樓、2B號樓、3號樓、4號樓、5號樓。原則上每單元樓推選一至四位業主代表(平均大約每30戶選一名代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時,以保證其中至少一人出席即為有效。每棟樓為選舉區域推選一至四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時,以保證其中至少一人出席即為有效。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并在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
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棟另一名業主代表代表其參加會議并表決。
第二十三條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約;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擬訂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六)籌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
(七)依法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依法決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決定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網絡議事方式。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棟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前,應當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并在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
第二十六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具體安排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十八條、小區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十九條、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作書面記錄并存檔。
第三十條、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和小區業委會官方網站公告區及時公告.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 委 員
第三十一條、委員必須是本小區業主。
第三十二條、委員由業主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委員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委員任期從業主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三十三條、采取差額選舉方式選舉委員,在本章程規定數額內,獲得票數多的委員候選人的當選為正式委員,差額部分為候補委員。候補委員為正式委員候補人選,當正式委員因故不能履行職責而辭職或被解任時,候補委員按順序自動補任為正式委員。
候補委員可自愿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享有投票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道正派,廉潔自律;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文化水平。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三十四條、委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業主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業主的整體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業主的整體利益為行為準則。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
(三)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以上,或累計缺席會議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為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六)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七)有其他不適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任何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后三日內將由其管理、保存的業主委員會文件、資料、帳簿、檔案、印章以及屬于業主委員會所有的其他財物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委員非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從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取得個人利益。如委員違反本條從上述單位取得的個人利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委員為取得個人利益而損害業主權利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節 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業主委員會為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
第三十九條、業主委員會由7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員四名。
第四十條、業主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六)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七)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八)調解業主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勸阻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法裝飾裝修房屋;
(十)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工作記錄制度,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物業服務合同協商簽訂活動以及物業管理中各項重要事項的記錄,并妥善保管。
(十一)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按照規定及時公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物業服務企業選聘、物業服務合同等物業管理中的各項決定和重大事項;定期公布專項維修資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查詢所保管的物業管理信息。
(十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職責
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主持業主委員會工作;
(二)主持制訂業主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主持制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檔案資料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五)組織、協調、解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實施過程中的問題;
(六)組織研究、論證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實施過程中的問題;
(七)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八)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九)接受附城街道辦、附城居民委員會以及羅定市房產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副主任職責
業主委員會副主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業主委員會主任工作;
(二)根據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授權,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主持業主委員會工作;
(三)業主委員會主任缺席時,代行其職責;
(四)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五)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六)接受附城街道辦、附城居民委員會以及羅定市房產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職責
業主委員會委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
(二)參加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三)參與制訂業主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四)參與制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檔案資料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五)參與組織、協調、解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實施過程中的日常問題;
(六)參與研究、論證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實施過程中的問題;
(七)密切聯系業主、業主代表,廣泛了解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動態、情況和問題,向業主委員會或者通過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反映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八)承擔業主委員會布置的專項工作;
(九)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十)接受附城街道辦、附城居民委員會以及羅定市房產局的指導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制定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以確保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四十四條、業主委員會主任不能履行職權時,業主委員會主任應當指定業主委員會委員代行其職權。
第四十五條、業主委員會以業主委員會會議決議方式作出決定。業主委員會會議決議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布。
第四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委員書面提議,或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七條、由業主委員會秘書做好每次業主委員會會議記錄,并由與會全體委員簽字后存檔保存。
第四十八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3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逾期未換屆的,業主或業主大會可以請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工作人員指導其換屆工作。
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其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印章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刻制、使用、管理。
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程序
第五十條、業主大會以招標形式或邀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公司,也可以經70%以上業主代表或60%以上的業主同意,不聘請物業管理公司,由業委會負責聘請人員自行管理。
第五十一條、業主大會應當在確定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的因素(包括物業管理內容、范圍、收費及服務要求,對投標單位要求等)及評比標準后,授權業主委員會或委托律師、物業顧問等專家組成招標委員會進行具體的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的事務。
第五十二條、招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選擇物業管理公司。
第五十三條、如招標委員會發出招標邀請書后,投標的物業管理公司不足三家的,招標委員會可以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但應當將投標的物業管理公司不足三家這一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告說明。
第五十四條、招標委員會以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的,應至少與三家物業管理公司發出要約邀請,根據經談判后物業管理公司發出的要約并結合業主大會確定的評比標準確定其中最合適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五章 維權程序
第五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有關方面協商。如協商不成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訴或經業主大會通過代表業主以業主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
(一)建設單位擅自處分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二)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
(三)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的;
(四)物業管理公司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服務的;
(五)物業管理公司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六)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未將物業管理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
(七)個別業主、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
(八)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九)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需要業主委員會依法維權的。
第五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律師等專業人員處理前條糾紛,費用在業主委員會經費中支出。
第五十七條、 如發生本章程第五十五條所列情況時,業主委員會在合理期限內未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業主權益的,業主可以向業主委員會發出書面通知,請求其依法維護業主權益。業主委員會在收到通知時起應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業主權益。如業主委員會在收到業主維權通知30日內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業主有權自行采取維權措施。業主的維權措施合法且獲得政府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支持的,業主為維護業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費用由業主委員會在其經費中負擔。
第六章 業主委員會經費
第五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經費由下列幾部分組成:
(一)小區頂樓和外墻的廣告收入減去合理支出后的凈收益中歸全體業主所有的部分;
(二)小區全體共用部位作為經營場所所得的經營收入減去合理支出后的凈收益;
(三)違反《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取得非法收益中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后的剩余部分;
(四)業主交納的業主委員會經費。
第五十九條、業主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
(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會議支出;
(二)有關人員的津貼;
(三)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四)維護業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費用;
(五)聘請會計師、律師、物業管理顧問及專職秘書支出的費用,
(六)業主大會依法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六十條、業主委員會經費由業主委員會主任依據本章程規定使用,并由業主委員會秘書簽字確認。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質詢。
第六十一條、經費中由業主交納的數額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擬訂,經業主大會批準后向業主收取。如依本章程第五十八條(一)——(三)項取得的經費能夠保證業主委員會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業主另行收取業主委員會經費。
第六十二條、業主委員會的經費中由業主交納的部分由業主在物業管理費用之外另行繳納,經業主大會授權也可由物業管理公司在收取物業費時一并收取,然后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的,應向業主明示該項費用的用途及性質。
第七章 公告與通知
第一節 通 知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所涉及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投遞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包括網絡公告);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四條、發出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六十五條、召開業主大會的會議通知,以投遞方式和公告方式進行。
第六十六條、召開業主委員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的方式進行。
第六十七條、通知以專人送出方式進行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通知以投遞方式送出的,送至被通知人信箱時視為送達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六十八條、因意外遺漏未向個別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二節 公 告
第六十九條、業主委員會秘書負責在小區公告欄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
(二)業主大會決定修改的。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經出席 小區第 次業主大會的業主及業主授權的代表達的投票表決權通過。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一經通過即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全體業主發生效力,任何人不得違反。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后30日內,由業主委員會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商場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對本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本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應當由業主擔任。本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
第二條 本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指導。
第三條 本章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
第四條 本會代表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區域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五條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開發建設公司或物業管理公司、業主代表組成籌委會,籌委會推薦本會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本會設委員七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本會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
本會聘任執行秘書(或秘書長)一名,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本會主任、副主任、執行秘書為專職或兼職。
第七條 本會權利: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與物業管理公司議定管理服務費、物業維修基金等費用的收取標準及使用方法;
3.采用招標或其他方式,聘請物業管理企業對本物業進行管理,并與其簽訂管理合同,經業主大會同意后負責履行;
4.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年度管理計劃、年度用費概預算及決算報告;
5.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工作;
6.修訂業主公約、本會章程。
第八條 本會義務:
1.籌備業主大會并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3.貫徹執行并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對用戶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保障本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5.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的公共利益。
第九條 本會召集業主大會可采取會議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
第十條 下列人員經本會決定可獲得適當津貼:
1.本會主任;
2.本會副主任;
3.本會執行秘書;
4.本會同意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會議
第十一條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本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
第十三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公司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會議,但上述人員沒有表決權。
當本物業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出租時,必須聘請相當于本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的承租人代表為聘請委員,并通知其列席本會會議。
第十五條 本會會議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進行表決時,每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若表決中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時,由主任或會議主持人在自己已投過的一票外,再投一票決定票(贊成或反對),但此規定不適用對其本人或直系親屬有利害關系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執行秘書必須作好每次會議記錄,并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后存檔;涉及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應由與會的全體委員簽署。
第四章 委員
第十七條 本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人數為單數,最多不超過十五人。
第十八條 本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
第十九條 本會委員的撤換、增減,由本會會議通過后,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擔任的必須停任,并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
1.已不是業主;
2.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以上;
3.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有違法犯罪行為已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5.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
第二十一條 任何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后半個月內將其管理、保存的本會文件、資料、賬簿以及屬于本會的所有財物移交給本會。
第二十二條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3.有權參與本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具有對本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依據法律和業主大會的決議應該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用房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由下列幾部分組成:
(一) 小區頂樓、外墻和電梯的廣告收入減去合理支出后的凈收益中歸全體業主所有的部分:
(二) 小區全體公用部位作為經營場所所得的經營收入減去合理支出后的凈收益;
(三) 物業管理收支凈利潤盈余部分;
(四) 其他按照法律法規應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收益。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會議;有關人員的津貼;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經費收支賬目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每季度向本會匯報,每年度向業主公布。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辦公用房由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公司負責提供。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解散與終止,依照業主大會的決定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解散或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同時報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商場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16
一、本制度適用于出入國際社區的相關人員及車輛。
二、凡園區業主及其自備車輛,憑出入證出入園區,檢查工作由保安門衛負責,希望各業主積極配合:
1、業主出入應主動使用智能一卡通系統或出示《業主身份卡》;
2、裝修人員出入應主動出示《臨時出入證》;
3、自行車出入應下車推行,并出示《業主身份卡》或《臨時出入證》;
4、無《業主身份卡》或《臨時出入證》時,請出示有效證件并經保安人員登記核準后進入。
三、外來人員及車輛應遵循以下規定:
1、入園區前須在門衛室辦理來訪登記手續,經門衛許可方可進入;
2、出租車不得駛入園區內,如有特殊情況,需經門衛保安人員同意、登記、留押有效證件后方可進入;
3、運輸車輛(2噸以上)進入園區前應預先向物業管理處有關部門申請,獲準后方可駛入,但不能長期停放。在園區內的'行駛路線及停車點均應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出園時如載貨須在保安部門辦理出門手續。裝修隊提物、運貨出門時,須經業主簽字、保安核實后,方可放行;
4、入園區時,即應遵守物業有關綠化、衛生、治安等管理規定。
四、違反上述管理規定者,物業管理處有權拒絕其進入園區或實施處罰后逐出園區。
商場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17
一、業主委員會職責
1、執行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和決策;
2、召集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行狀況;
3、及時理解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工作,努力提高社區物業管理水平;
4、監督管理各項規約的實行;
5、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6、配合物業服務,社區居委會,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7、協助物業工作,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她有關費用;
8、監督物業管理服務公司和其他公司或個人在社區內進行物業管理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9、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她職責。
二、業委會委員守則
1、公正廉潔,不謀私利。
2、遵紀守法,恪盡職守。
3、以身作則,帶頭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有關義務。
4、團結合作,謙虛謹慎,與社區居委會攜手共創服務完善、鄰里和睦、互相關愛、和諧安全的崇高社區。
5、熱忱為業主服務,認真看待業主的意、建議和改善措施,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6、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工作。
7、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素養,不斷增強為業主服務的能力。
三、財務制度
1、堅決執行財務規章制度,錢、物、帳、批,分別由四個人分管。
2、本著厲行節省的原則,精打細算,合理用好每一分錢。
3、賬目清楚,記錄具體,杜絕挪用。
4、業主委員會財務收入重要為經業主(代表)大會批準的合法收入。
5、財務支出涉及“業主(代表)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會務費用”、“業主委員會平常辦公費用”,或經業主(代表)大會批準的其她支出。
6、業主委員會的所有收支,必須建立賬目,并由一名委員擔任出納,負責各項鈔票收支的保管與登記;財務委員擔任會計,負責編制憑證,登記賬薄,編制財務報表。
7、除業委會每月必要的固定支出外,業主委員會發生的其他支出,單筆金額200元以內由經辦人簽字,由主任簽字批準后報銷。單筆金額超過200元(含200元)以上支出或當月合計金額超過xx元(含xx元)必須通過經業委會過半數以上委員批準。波及超過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須經業主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方可使用。
8、業委會需購買必要的用品、設備或設施,由經辦人列出具體的項目、清單、總金額及用途,交業委會會議審議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一致通過后方可購買。物品采購或制作完畢后,由業委會委派的專人(非經辦人)簽收,手續完備后方可審批報帳。對于項目不清,用款不妥的,出納或會計有權不予報銷,并提交會議進行權衡審議。
9、外來原始憑據,內容填寫不全、大小寫金額不符、未經審批簽字的一律不能作為報銷憑據。
10、鈔票由業委會委派的專人保管,大額鈔票必須存入業主委員會指定銀行帳戶。
11、更換鈔票保管人或會計,要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下進行交接,雙方必須簽字確認。
12、業主委員會必須在每半年向業主發布一次財務收支狀況,并接受業主質詢和監督。
13、年終結算一次。
14、年終財務賬冊存檔。
四、接待制度
1、每周定期由業主委員會委員分別進行來訪接待和來信解決。
2、負責接待的人員,對來訪者必須熱情、耐心、誠懇、認真聽取來訪者的訴求,并做好具體記錄。
3、不管電話來訪或人員來訪,都要具體記錄內容,根據實際狀況協助解決,必要時通報給有關部門或向上級報告。
4、對于業主提出的可行性意見或建議,以書面形式向有關部門進行報告。
五、會議學習制度
1、業主(代表)大會,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每年召開一次,做出業主(代表)大會決策。
2、業主委員會委員會議,一般每三個月舉辦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會前將會議主題告知各委員。每次會議必須有會議記錄,重要會議做好會議紀要。
在下列狀況下,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
a、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覺得必要,書面規定召開;
b、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書面規定召開的;
c、十名以上業主書面規定召開的'。
3、為更科學合理的提供服務,可根據具體狀況不定期的召開業主代表座談會或告知規定期間在微信群中討論,征求業主的意見或建議。
4、做好會議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
5、必要時可組織臨時學習或外出學習。
6、物業服務評估會議每半召開一次,邀請物業服務公司負責人參與,對物業服務質量提出評估。
7、參與社區召開的其她會議和學習。
六、檔案管理制度
1、檔案由專人管理,檔案管理人員要忠于職守,自覺遵守檔案制度。
2、檔案管理人員應做好檔案收集,整頓,歸檔等工作。
3、按照“檔案保管期限”和“檔案監管、銷毀制度”保管好檔案。
4、檔案管理人員應做好借閱、登記手續,對于借閱時間較長的檔案,及時催要,使用者查閱保密檔案,必須經業委會領導批準后方可查閱。
5、檔案庫房必須有防盜,防火,防潮,防鼠等措施,庫房內的檔案應排列有序,按照保管期限或類別,項目進行保管。
七、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
1、印章(涉及業主委員會公章、財務專用章等)分別由業主委員會不同委員妥善保管,保證印章安全。
2、印章保管人和保管方式由業主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印章如不慎遺失,保管人員應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到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刻制。印章管理人員如有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由業主委員會重新擬定印章管理人員。
3、所有用印采用報批制度,必須經業主委員會過半數委員批準方可使用, 凡未經半數以上委員批準,一律不能使用印章。 印章使用人必須做好用印登記手續,并留存文獻原件副本存檔,以便備查,絕對嚴禁在空白紙上加蓋公章。
(二)印章的使用程序
1、所有印章的使用都要事先認真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并經業主委員會過半數委員在《公章使用登記表》上簽字批準方可使用。
2、緊急狀況必須使用公章時,使用人需與業委會過半數委員聯系,向其闡明狀況,得到多數委員的口頭批準后方可使用,但事后公章使用人必須在一周內完畢《公章啟用登記表》的補簽工作,批準使用公章的其她委員必須親自核算狀況,確認屬實后方可進行補簽,如有不實有權拒簽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每次公章使用都要有記錄,要記錄申請使用人姓名、用途、蓋章人姓名、業主季會規章制度。
(三)印章的使用范疇印章使用必須符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有關選聘和解雇物業管理公司方案與協議、《業主委員會章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籌集方案以及業主大會通過的決策、決定、公示、協議、規章制度等。
(四)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應當每月核對印章使用登記本登記狀況,保證印章使用登記本與印章實際使用狀況相符。
(五)凡違章使用公章,導致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交縣主管部門查處,由負責人承當法律責任。
八、本規定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接受業主監督。
商場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18
為堅持服務業主、節儉辦事的宗旨,防止因權力集中缺失監督、滋生腐敗及濫用職權行為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民警小區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業委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財務收入范圍
1、向各位業主收取的各項必須開支費用;
2、公共設施、場所的租賃費和出讓金;
3、墻體、樓頂等小區內公共場所廣告費、門面、地面收費中屬業委會應提作經費的部分;
4、經業委會研究同意向業主公告后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條
財務開支范圍
1、支付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
2、維持正常工作必須的工具、辦公用品及有關費用;
3、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費用和業主委員會會議費用;
4、小區招標費用,包括宣傳廣告費、評估費、公告等費用;
5、小區維權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取證等費用;
6、小區公共設施,設備維護費用,須在資金充盈的情況下經業主代表大會審批后有地安排;
7、其他經業主代表大會同意的額外開支。
第三條
賬目管理
業委會財務專委須監督做好現金收支日記賬以及收支單據的填制、審核、財務公開的工作。支出票據必須注明發生事項、時間、由經辦人、負責人簽字,做到手續齊全。所有財務收支賬目由會計或負責財務工作的業委會成員保管登記,其他人員不得經手保管和干預財務賬目管理工作。賬目保管人更換的,須經業委會主任、副主任簽名認可監督下進行交接,由三方簽字確認。
第四條
資金管理
業委會在銀行開設專門賬戶由專人負責銀行現金存取。其他任何人員不得保管、私存業委會的資金。除業委會共同議定的款項外業委會資金不得用于因私或挪作他用。超過xx元的'大額備用現金必須存入業委會指定的銀行賬戶。更換現金保管人或出納,要在業委會指定的委員的監督下進行交接,三方必須簽字確認。提取xx元以上的現金,必須提前一天出納,提取2萬元以上的現金必須提前2天通知出納,經主任委員及分管財務副主任同意出納對現金金額確認并登記然后轉交辦理人或當事人。
第五條
費用開支計劃
1、業委會應當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并于業主代表大會會議結束后7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年度預算、決算方案和經費收支賬目在小區大院內公告,接受業主的質詢監督。每年業委會根據上期財務開支情況,預期本期將要發生的費用,制定本期財務費用開支計劃。財務費用開支計劃可適當留有余地,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日常辦公費用列入財務預算。
2、在小區維修基金保養期結束后,每年初根據小區公共設施設備實際狀況,在資金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制定維修計劃公示。
3、業委會必須每季度初將上季度的經費收支賬目在小區大院進行公示,主動接受業主的質詢和監督。
第六條
審批權限及
1、正常開支以年度財務預算為準特殊開支須經業委會研究批準,具體開支費用由當事人書面申請。
2、在財務預算內的開支:500元以內的開支,由主任審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開支不含1000元由業委會主任委員和主管財務委員審查簽字后方可開支,特殊開支須經業委會研究同意后由主任、主管財務副主任審批。1000元以上xx元以下含xx元的須經業委會會議簡易程序,半數以上的業委會委員簽字同意后方可開支,xx元以上的開支已列入年度財務預算的由業委會會議研究同意,須有會議決議方可開支,為列入年度財務預算的,由業委會會議研究并經半數以上委員表決同意須有會議決議后方可開支。
商場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19
第一條本規章由一棟洋房業委會全體委員(含候補委員)共同制定,作為業委會的工作守則,由全體委員共同遵守。
其次條業委會委員應遵守《業主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程》的相關規定,在業委會工作中力求公正、公正、公開,盡職盡責,不以委員身份謀取私利。
第三條全部委員一律公平,業委會的全部打算均應以少數聽從多數的方式產生。
第四條執行主任制
1、一棟洋房業委會日常工作實行執行主任制度,即由執行主任負責業委會日常事務。執行主任采納輪換制,三月一輪換,委員依次擔當執行主任。
2、執行主任與后兩任執行主任組成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共同負責處理社區日常事務,例如涉及帳號共管的財務審批事項,處理收發文件,組織業委會會議等。
3、執行主任是業委會的召集人,執行主任輪換不應影響業委會工作的`連續性。
第五條業委會內部可對委員進展專項工作分工,各負其責,各有側重。
第六條業委會會議:
1、業委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可由主任,或副主任,或執行主任,或三名委員聯合申請召開。會議由執行主任或其托付其他委員主持,主持人應依據近期工作和委員意見確定議題。
2、會議召開時間和議題應提前通知參會者。業委會會議應向業主公開,允許業主旁聽。業委會的全部打算均應通過表決方式產生,表決的少數一方可以保存意見,但不能阻礙決議的執行。
3、業委會會議也可采納書面或網絡形式召開,即會議發起人將需要爭論或者表決的文件以書面(含郵件、OA系統)方式供應給委員,征求書面意見。確定委員已經收到表決文件的狀況下,征求意見截止期限到達之時未表態者,視為同意。
4、決議:業委會決議應加蓋公章,準時在社區公布并報送社區居委會。
第七條公章
1、公章由業委會秘書或者非主任委員保管,每次公章使用均應書面記錄,在決議上蓋章必需經多數委員簽字同意。
2、如公章保管人未根據本規定使用公章,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責任人個人擔當。
第八條秘書
1、業委會秘書負責業委會日常工作,包括接待工作,收發文件,會議記錄,文件起草等工作,詳細由執行主任安排。
2、秘書應仔細做好業委會會議記錄,并在會后3個工作日內將會議記錄發給委員并存檔。
3、業委會的全部表決文件均應由秘書負責落實委員的簽字并存檔。
4、秘書應向委員做每日工作通報(以郵件、短信或OA方式),將當日所接到的投訴、文件,以業委會名義所做的工作向委員通報。
第九條監視
1、業委會全體委員均應敬重、遵守本守則之各項規定,如有嚴峻違反者,業委會可通過表決予以罷免。
2、社區業主、業委會委員、業委會秘書均有權監視業委會或者委員的工作,如發覺有違反《業主規約》、《議事規章》和本《守則》則,均可向業委會提出(由秘書記錄,并通報全體委員)。業主反映的意見,業委會必需準時反應;委員或秘書反映的意見,當事委員應準時向業委會做出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