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校園安全責任制度(精選3篇)
中學校園安全責任制度 篇1
為了加大教育執法力度,推進依法治校,使學校的各項工作都以法律為依托,保證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責任是指在學校內教育教學中出現的重大事故,造成影響教學秩序正常進行和學校財產安全及師生身心傷害的,從而追究其責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責任。
二、對上級主管部門的教育教學工作,安全衛生工作,法規教育等工作會議精神和有關工作要求,不傳達,不執行或拖延執行,不及時匯報,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三、教育教學事故、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任追究制,遵循誰主管誰負責,有錯必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四、對依法治校工作態度不好、不能按時完成或不積極布置關于依法治校的宣傳、學習造成學生缺乏法律法規知識,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意識,出現違法事故的。
五、對所負責的范圍內的教育教學、安全事故,遲報、瞞報、漏報、不按規定呈報的。
六、對事故不能及時匯報和應急處理或處理不當,造成事態擴大,影響嚴重的。
七、不服從上級指揮,玩忽職守,工作失控、瀆職,造成事故或事態擴大的,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若經哪位領導批準,由哪位領導承擔主要責任,該責任人承擔次要責任。
八、對學校安全防火器材設備設施保管、修繕、維護不及時造成損失的。
九、水電工、微機員、電教員不按操作規程操作,水電開關、電路電器、電閘、保險絲等不按時檢查、檢修、校驗造成事故的。
十、不經允許擅自使用電器、私自接電線、裝電器造成事故的。
十一、食堂小賣部不執行食品衛生法,購進、出售腐爛變質或“三無”食品造成事故的。
十二、實驗員對有毒、易燃、易爆藥品保管使用不當的。
十三、在校內點燃明火、吸煙、隨地丟煙頭造成事故的。
十四、食堂在采購、加工、操作、環境衛生等各個環節中有違反規定的,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如造成事故或事態擴大的,將追究其責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責任。
中學校園安全責任制度 篇2
為了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規范教學行為,保證教學安全,落實事故責任,特制定有關教學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的具體規定。
一、教師須準時上課和下課,不得無故曠課、遲到或早退,并承擔管理職責期間的教學安全。有事或公差須事先按正常程序請假,否則予以通報,如造成嚴重后果,應承擔全部責任。
二、何老師不能擅自調課。如因擅自調課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如空堂或教師遲到等),予以通報,如造成嚴重后果,調課教師應承擔全部責任。
三、如因部門工作失誤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由部門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四、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如教學實驗、社會實踐、研究性學習、體育課等)時,應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否則,組織活動的教師應承擔主要責任。
五、對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組織活動的教師應阻止其參加相關活動,否則,組織活動的教師應承擔主要責任。
六、任何教師不得心罰、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否則,按《龍城中學嚴禁教職工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規定》追究相關教師的事故責任。
中學校園安全責任制度 篇3
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范學校體育運動風險,保護學生、教師和學校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體育工作健康、有序開展,根據《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體育運動是指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組織開展或組織參與的體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余體育訓練、體育比賽,以及學生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體育場地、器材設施自主開展的體育活動。學校體育運動風險是指學校體育運動過程中可能發生人員身體損傷的風險。體育運動傷害事故是指體育運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身體損傷后果的事故。
第三條學校應當依法積極開展學校體育運動,組織學生參加體育鍛煉,增進學生體質健康水平。組織學生參加體育鍛煉活動應當加強體育運動風險防控工作。
第四條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遵循預防為主、分級負責、學校落實、社會參與的原則。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機制,預防和避免體育運動傷害事故的發生。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以減少體育活動的做法規避體育運動風險。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全日制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體育運動風險防控工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執行。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作為教育管理與督導的重要內容,納入工作計劃,制訂適合本地區的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指導意見或工作方案,明確風險防控的具體內容和基本要求,指導并督促學校建立完善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機制,落實防控責任和措施。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進行督導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對學校進行考核和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多部門協調配合、師生員工共同參與的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機制,制訂風險防控制度和體育運動傷害事故處理預案,明確教務、后勤、學生管理、體育教學等各職能部門的職責,組織和督促相關部門和人員履行職責,落實要求。
第八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產品和質量標準選購體育器材設施,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要求供應商提供第三方專業機構的安全檢測及評估報告。應當建立體育器材設施與場地安全臺帳制度,記錄采購負責人、采購時執行的標準、使用年限、安裝驗收、定期檢查及維護情況。
學校體育器材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安裝要求,由供應商負責完成安裝,安裝完成后學校應當進行簽收,簽收結果記錄在體育器材設施與場地安全臺帳中。
由教育行政部門采購交由學校使用的體育器材設施,應當將采購安全臺帳同期交付。
第九條學校應當按規定安排學生健康體檢,建立學生健康檔案,按照《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納入學籍檔案管理。學生新入學,應當要求學生家長如實提供學生健康狀況的真實信息。轉學應當轉接學生健康檔案。涉及學生個人隱私的,學校負有保密義務。
對不適合參與體育課或統一規定的體育鍛煉的學生,學校和教師應當減少或免除其體育活動。
第十條學校應當主動公示體育運動風險防控管理制度、體育運動傷害事故處理預案等信息,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章常規要求
第十一條教師在體育課教學、體育活動及體育訓練前,應當認真檢查體育器材設施及場地;體育課教學、體育活動及體育訓練中,應當強化安全防范措施,對技術難度較大的動作應當按教學要求,詳細分解、充分熱身,并采取正確的保護與幫助。
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組織開展大型體育活動或體育比賽,應當成立安全管理機構;制訂安全應急預案;檢查體育器材設施及場地,設置相應安全設施及標識;設置現場急救點,安排醫務人員現場值守;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組織學生參加跨地區體育活動和體育比賽,應當根據活動或比賽要求向學生及家長提供安全告知書,獲得家長書面反饋意見。
大型體育活動或體育比賽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食品、飲水、醫療等服務的,應當選擇有合格資質的服務機構,依法簽訂規范的服務合同。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根據體育器材設施及場地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管理。具有安全風險的體育器材設施應當設立明顯警示標志和安全提示。需要在教師指導和保護下才可使用的器材,使用結束后應當屏蔽保存或專門保管,不得處于學生可自由使用的狀態;不便于屏蔽保存的,應當有安全提示。教師自制的體育器材,應當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或人員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評估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對體育器材設施及場地的使用安全情況進行巡查,定期進行維護,根據安全需要或相關規定及時更新和報廢相應的體育器材設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利用開學教育、校園網絡、家長會等進行體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體育安全知識,宣講體育運動風險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導學生和家長重視理解體育運動風險防范。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十六條體育運動傷害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按照體育運動傷害事故處理預案要求及時實施或組織救助,并及時與學生家長進行溝通。
第十七條發生體育運動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體育運動傷害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妥善處理體育運動傷害事故。
第十九條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體育、醫療、司法等部門及相關方面的專業人士組建學校體育運動傷害事故仲裁小組,對事故進行公平、公正的調查,提出仲裁意見,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
第二十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健全學生體育運動意外傷害保險機制,通過購買校方責任保險、鼓勵家長或者監護人自愿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完善學校體育運動風險管理和轉移機制。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__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