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
公證書,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證明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是法律界常用的應用寫作文體之一。公證書是公證處制作并發給當事人使用的法律文書。
公證書內容
(1)公證書編號。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3)公證證詞。其內容包括:公證證明的對象、公證證明的范圍和內容、證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等。公證證明對象、范圍不同,公證的條件、內容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這些都要在證詞中有所反映。公證證詞所涉及的組織名稱第一次出現時必須使用全稱;所涉及的日期要采用公歷,需涉及農歷時應采用括號注明。
(4)承辦公證員的簽名或簽名章、公證處印章。
(5)出證日期以公證處審批人審核批準的日期為準。此外,未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應在公證證詞中注明,并注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公證證詞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注意事項
(1)公證證詞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2)公證書不得涂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
(3)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據需要或當事人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5)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6)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應由承辦公證處送有關部門認證,并代收認證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