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服務協議書(精選3篇)
文物保護服務協議書 篇1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南府發(20__)20號文件關于公布縣級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的通知精神,為了更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特與簽訂此協議:
一、甲方職責:
定期不定期對文物保護工作進行監督,及時向乙方傳達上級文化文物部門對文物保護的信息,如文物出現不安全因素,將視其情節追究乙方法律責任,乙方在保護管理文物時如有問題或困難,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應給予協助。
甲方每年給乙方管理費100元。
二、乙方職責:
負責對轄區內的不可移動文物全權保護,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設施。
配合甲方依法開展的各類文物保護檢查工作;如發現盜墓、盜挖瓦當等現象,應及時向甲方匯報,如有意外發生,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甲方;落實防火、防盜、防坍塌等安全防范措施;負責管理、保護好文保單位的標志說明,保持干凈、整齊。
三、此協議書一式二份,鄉人民政府、村各執一份,本協議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文物保護服務協議書 篇2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鑒于:
甲方與阿里巴巴(中國)WANG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巴巴公司”)于 年 月 日簽署阿里巴巴國際站《中國供應商服務合同》(合同編號: ,以下簡稱“服務合同”),約定由甲方購買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費用總額為人民幣 元整的中國供應商服務(“ 出口通 ”版)和增值服務(請在所購買的增值服務前的'方框內打勾;如未購買增值服務,無需打勾)。
現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服務合同的轉讓事宜(以下簡稱“合同轉讓”)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在服務合同下未履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乙方,服務合同內容保持不變。
二. 本協議自合同轉讓取得阿里巴巴公司同意且乙方通過阿里巴巴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主體資格審查(以下簡稱“認證”)之日起生效;如乙方未通過認證,則服務合同仍由甲方履行。
三.甲方應協助乙方向阿里巴巴公司提交合同轉讓申請并取得阿里巴巴公司同意。
四.合同轉讓所產生的再次認證等費用(如有)均由乙方承擔。
五.甲乙雙方另行約定雙方因合同轉讓引起的費用支付等事宜。
六.因合同轉讓發生的任何糾紛,由甲乙雙方自行解決;如因合同轉讓或因合同轉讓引起的任何糾紛給阿里巴巴公司造成任何損失的,甲乙雙方應共同連帶地向阿里巴巴公司承擔 責任,負責賠償。
七.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服務合同下甲方未履行的權利義務由乙方繼受,甲方同意阿里巴巴公司有權刪除甲方在阿里巴巴國際站上可能保留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電子郵件 信息等)。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阿里巴巴公司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文物保護服務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的基礎上就乙方為甲方進行網絡推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事項
1、 乙方為甲方提供網上推廣服務。
2、 乙方為甲方進行網絡推廣服務,可以在百度,google,360等搜索引擎搜索到乙方為甲方推廣的相關信息。
3、 推廣方式主要為軟文推廣為主,借助搜索引擎(如百度、谷歌、360等)、論壇、微信、QQ、QQ空間、門戶網站、視頻網站、微博等平臺進行綜合的交互的推廣信息。
4、乙方綜合應用多種方式為甲方進行網絡推廣服務,推廣信息可由甲方提供,若沒有則由乙方自行擬定進行網上發送推廣。
5、乙方通過自己獨有的方式或方法對推廣信息進行關鍵字修改及優化。
6、乙方每月提供一份網絡推廣效果數據分析報告給甲方。
7、通過乙方網上推廣的信息前來咨詢的客戶,乙方將引導客戶到甲方處交由甲方處理。
二、付款方式:
服務費用合計:¥ 元 (大寫:¥)在本合同簽定當日,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協定所需費用,甲方可使用現金支付或銀行轉賬。 銀行賬號及戶名:
三、合同簽訂期限:
乙方為甲方推廣服務時間為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止。
四、雙方的權利義務
1、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給乙方提供推廣服務網上注冊所需的相關認證資料。
(2)根據乙方的需要,甲方提供相關資料和內容。
(3)定期提供有關最新動態資料給乙方。
(4)甲方為為乙方所提供資料保證完整、真實、合法。
(5)甲方可以對乙方推廣的相關信息進行修改和變更。
2、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為甲方提供網上推廣服務。
(2)在保證甲方提供資料的完整、真實、合法及不改變原意情況下,乙方可根據推廣需要對相關內容做相應的編輯、修改、增加和刪除操作。
(3)乙方在履行合同時不進行有損甲方形象、聲譽等的行為。
(4)協同甲方線下活動同步推廣。
(5)保證甲方敏感或私密相關信息不泄露給第三方。
五、合同變更
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甲方有權對本合同相關條款做以變更。
2、一方變更電話、通訊地址或其他聯系方式時,應及時將變更的電話、聯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承擔責任。
六、合同解除:
本合同在下述情況下解除,提出合同解除的一方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期限屆滿,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3、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應提前通知對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無權要求乙方返還已支付的`費用并應對乙方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乙方無故解除合同的,應雙倍返還上述費用。本合同其他條款對合同的解除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是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或義務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過失,不應視為對任何其他權利或追究任何其他過失的放棄。
5、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在本合同其他條款對違約有具體約定時,從其約定。
6、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或者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無意義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遲延履行本合同的,應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應的證明。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電信原因等
七、附則:
1、甲乙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完整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的有關條款或約定若與雙方以前簽署的有關條款或與以前的有關陳述或相抵觸的,以本合同為準,但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保留的除外;
3、雙方當事人對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效力等發生爭議的,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向乙方主要營業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作出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蓋章):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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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