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收購企業稅源管理的調研思考
XX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的進項稅額抵扣率由10%提高到13%,這對減輕農產品經營及加工行業稅收負擔,維護農業生產者利益,促進農產品經營及加工行業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在實踐操作中,這一政策的執行給稅收征管帶來了諸多問題,農產品經營及加工行業普遍存在低稅負、零稅負、負申報現象;部分企
業利用政策制度缺陷及征管漏洞偷逃稅款;一些農產品加工出口企業見利忘義,高價報關出口,騙取出口退稅,給稅務部門辦理退(免)稅業務帶來了很大的執法風險,國家稅收流失嚴重。造成這種狀況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點:
稅收政策因素:
1、購進扣稅法為部分企業利用收購憑證偷逃稅款提供了政策上的便利。現行增值稅實行的是購進扣稅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實行認證抵扣制度。而對于農產品收購企業來說,由于農業生產者無法提供扣稅憑證,由農產品收購企業自行開具收購憑證,既作為支付貨款的憑證,又作為扣稅憑證,割裂了購銷雙方的制約關系,損害了增值稅內在監控機制,使貌似嚴謹的增值稅抵扣鏈條出現實質性的斷裂。
2、抵扣率設計不夠嚴密。農產品抵扣率統一改為13%后,由于進項稅額按含稅價、銷項稅額按不含稅價計算,進、銷項稅額核算的依據不同,在毛利率較低的情況下,有可能導致企業增值不納稅現象。舉例來說,在企業收購糧食不進行加工平進平銷情況下,即使不考慮其它可抵扣項目,每1單位的收入應繳稅金為1÷(1+13%)×13%-1×13%=-0.015單位,在銷售毛利率低于(1×1.13-1)÷(1×1.13)×100%=11.5%的情況下,企業進銷稅金是倒掛的。因此,農產品商業企業和初級加工企業應納稅金長期為負就不是一種偶然現象,而與政策設計相關。當然,例外情形也是存在的。適用稅率17%的農產品深加工企業,其稅負明顯應高于其他加工業。除糧食、食用植物油等少數適用13%稅率的產品外,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工業企業生產銷售環節按17%的稅率征稅,按13%的稅率抵扣進項稅額,增加了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工業企業的增值稅負擔,即使工業加工環節沒有實施增值,即平進平銷,每1單位的收入應繳稅金為1/(1+17%)×17%-1×13%=0.0153單位的增值稅。這樣的稅收政策不利于農業產業化和以農產品為原料的深加工企業的發展,因此調整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增值稅政策十分必要。
征管制度及措施因素:
1、農產品銷售者身份判斷困難。不論經營規模、生產工藝如何,收購企業均可使用農產品收購憑證抵扣稅款,大大增加了稅務機關的控管面和工作難度。而免稅農產品生產者與經營者身份劃分十分困難。現行政策規定,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自產農產品可以按收購金額計提進項稅額。但在實際工作中,農業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身份界定很難把握。企業收購農產品是否該提進項稅給稅務機關帶來對于銷售者身份判斷難度。使稅務機關無法根據銷售者身份確認進項稅額的真實性,無法有效解決收購企業虛購虛開和經營者稅收流失等問題。
2、收購憑證管理制度不健全。收購發票實行自填自開,缺乏監督制約機制和措施,為一些企業肆意抵扣稅款大開方便之門,是否自產自銷難以區分 。同時,農產品收購業務較多,且大部分為現金交易,稅務機關對收購憑證的真實性難以掌握,尤其是從異地收購的農產品更加難以核實其真實性,稅務機關回訪制度流于形式。
3、庫存盤點困難。由于收購企業收購農產品的品種、規格、等級等差別較大,且生產過程中原材料的進銷量也比較大,很難進行分類計量和現場盤存。若進行盤庫,將大大增加稅收征管成本、降低稅收征管效率。稅務機關缺乏有效的過程監控手段,對生產加工過程難于精確掌握。通過巡回檢查、驗貨、日常評估能解決表面問題但不能從根本上杜絕涉稅問題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