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出國合同范文3篇
為保護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和自費出國留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教育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本文是擔保出國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
擔保出國合同范文一:
個人擔保函
擔保人:
被擔保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十六條規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 被擔保人預訂廣州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攜程”)簽證產品,并將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前往 旅游;
擔保人和被擔保人已充分知曉以上內容,擔保人同意為被擔保人提供以下擔保,
1. 保證被擔保人在境外期間遵守所在國法律,旅行結束后按時回國;
2. 保證被擔保人按要求參加面試和面試銷簽、提交銷簽材料;
3. 如被擔保人在旅行期間發生不遵守中國及當地法律法規,或滯留不歸或未按要求參加面試和面試銷簽、提交銷簽材料等,擔保人將與被擔保人共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放棄先訴抗辯權,賠償攜程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自愿在收到攜程通知之日起15日內無條件支付擔保金RMB100000/人,對因此給攜程造成的經濟和名譽損失,予以相應的經濟補償,如未能及時支付,攜程有權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擔保人確認已清楚明白了解根據本擔保函所需承擔的責任。本擔保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無限連帶責任保證。
本擔保函自簽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擔保函項下全部義務履行完畢為止。
擔保人: 被擔保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手機: 手機: 固定電話: 固定電話:
日期: 日期:
附:擔保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戶口本首頁及本人信息頁復印件
注:1、擔保人必須是中國大陸公民,且常住地在大陸;
2、請擔保人在9:00-18:00時間段內保持聯系方式的暢通;
3、請用正規A4紙打印
擔保出國合同范文二:
《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簽約、公證辦法
根據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派出管理規定,國家公派留學人員(乙方)出國前,須與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甲方,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
《協議書》須經公證生效。
國家公派留學人員應在領取出國簽證和機票之前辦理完畢簽約、公證、交納保證金等手續。
一、辦理《協議書》簽約、公證的要求
為方便留學人員簽約,甲方已在《協議書》上簽字蓋章。辦理《協議書》簽約、公證時,留學人員本人應帶兩名擔保人(丙方第一擔保人、丙方第二擔保人)同時到場,當著公證員的面現場填寫《協議書》中的劃線部分(即______),不得有任何遺漏或誤填。
二、辦理《協議書》公證的地點
(1)北京地區的留學人員在北京市長安公證處辦理簽約公證事宜。長安公證處地址是: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6號,首創大廈B座7層,電話:,傳真:65544475,郵編:100027;
(2)北京以外地區的留學人員在地方省、市級公證處辦理簽約公證事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人事廳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申請受理機構應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咨詢。
三、擔保方式
有關《協議書》的擔保問題,按照1997年9月司法部發各地公證處《關于〈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擔保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目前,留學人員的擔保方式一般選擇連帶責任擔保。
四、擔保人的條件
《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所指丙方擔保人必須為兩人。丙方擔保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年齡為18周歲至5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為清償能力;
(3)作為保證基礎的財產必須是保證人可以依法處分的財產。
法人、其他組織、協議乙方的配偶、即將長期出國人員不得作為本協議書所指的保證人。
代為清償能力是指保證人具有與擔保金額相適應的個人財產或穩定的收入。保證人應當提供銀行存款或具有正式工作和穩定收入來源的證明,證明其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
在公證《協議書》第八條時,如兩位丙方保證人選擇以固定工資收入作為擔保,則應向公證部門出示本單位人事部門開具的具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來源證明;如選擇以銀行存款作為擔保,則應出示具有相應擔保數額的銀行存款證明(即存款單原件),以便公證部門查驗擔保人的資信狀況及代為清償能力。
任何以“名義”、“名譽”或者“信譽”做擔保的、或者空欄不填的,都被視為無效;任何不填或誤填都將影響到公派出國手續的辦理和按時成行!
五、擔保數額
有關丙方保證人的經濟擔保數額,參照下表國家公派留學人員資助經費的平均標準,保證人應擔保留學人員交存保證金后的差額部分(即:擔保數額=資助經費標準-保證金數額)。丙方第一擔保人和第二擔保人的擔保金額加上留學人員本人交存保證金數額的總金額應達到資助經費標準。目前國家公派留學資助經費平均標準大致為:
單位:人民幣·元
(注: 因國家公派留學獎學金資助標準各國不一,實際資助費用以教育部財務司制訂的《國家公費留學人員費用開支》為準。)
六、《協議書》公證后的保存
經公證的《協議書》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兩位丙方擔保人各一份,交存公證處一份,交存推選單位一份。交留學基金委(甲方)的一份,由留學人員在出國前領取簽證和機票時交給教育部有關留學服務中心或集訓部。
經公證的西部項目《協議書》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兩位丙方擔保人各一份,交存公證處一份,交存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一份。交留學基金委(甲方)的一份,由留學人員在出國前領取簽證和機票時交給教育部有關留學服務中心或集訓部。
個別項目未通過留學服務中心或集訓部派出的人員,需將經過公證的《協議書》一份徑寄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
擔保出國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乙方在甲方資助和支持下出國培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為滿足我省人才培養計劃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請,同意乙方由甲方派遣,赴
第二條 甲方同意乙方選定的專業,并同意乙方的計劃。
第三條 甲方承擔如下義務:
1、對乙方的出國給予必要的指導,并向乙方提供有關出國培訓的咨詢和服務。
2、為乙方辦理出國手續提供幫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獲得資助的形式:由甲方直接提供80%的資助(出國前提供60%,如期回國后再提供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獲得如下具體經費資助:
(1)出國和按本協議規定完成培訓計劃按期回國的國際機票(或火車票);
(2)確定的培訓期限內在國外生活和學習的費用;
(3)其它有關費用。
5、加強與乙方國內工作單位的聯系,采取多種適當形式將培訓人員的培訓情況通知其國內工作單位。 第四條 乙方承擔的義務:
1、保證完成第二條所規定的培訓計劃,并保證在第一條確定的培訓期限內學成回國工作至少兩年。在規定的 2、保證遵守甲方關于乙方不得延長培訓期限的規定。未經派出機構同意,不得更改本協議確定的國家和培訓 3、保證抵達培訓所在國后20日內向甲方和國內派出單位報告。
4、在培訓期間,保證不從事有損祖國利益和安全的活動,維護祖國榮譽,遵守所在國的法律,與當地人民友 5、在國外期間保持與國內工作單位的定期聯系。
6、培訓結束時應及時作出書面學術成果報告和培訓總結。
7、培訓期滿回國后的15日內向工作單位報到,匯報培訓情況。1個月內向省人事廳報到。
第五條 乙方為保證履行其承諾和義務,同意出國前按《河北省資助優秀專家出國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的 乙方辦理提取保證金手續前,應向省人事廳提交《出國培訓人員提取保證金證明表》,國內工作單位人事部門 第六條 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甲方有權根據其違約事實,按照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 第七條 甲方同意乙方為保證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確定丙方為乙方的保證人。丙方同意認真協助甲方督促
第八條 如乙方發生違約行為,丙方將認真協助甲方追究乙方責任。丙方同意在乙方違約而又未承擔或不能完全承責任。兩方承擔賠償責任,有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向乙方追償。 第九條 在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培訓期滿前,如丙方因故需要變更,應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按 第十條 因乙方違反本協議而應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賠償費、違約金,用人民幣或自由外匯支付;非貨幣性財 第十一條 在乙方不履行回國服務義務的情況下,甲方有權決定本協議書的副本提交乙方培訓所在國的有關單 第十二條 甲、乙、丙三方因違反本協議而發生的糾紛,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起訴訟,適用中華人民 第十三條 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約各方均負有履行本協議的義務。
第十四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五份,甲、乙方各一份,丙方保證人各一份,公證處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
(蓋章)
乙方(簽字)
丙方第一保證人(簽字) 丙方第二保證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