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類-保證合同(通用10篇)
擔保類-保證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債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甲方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以下簡稱“債務人”)于 年 月 日簽訂編號為 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為確保主合同項下借款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保障甲方債權實現,乙方自愿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被擔保的主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權,主合同本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 元),如果大小寫金額不一致,以大寫為準。
第二條保證方式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條保證擔保的范圍
乙方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所花費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保全費、執行費、公告費、保險費、評估費、拍賣費、保管費、鑒定費等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
第四條保證期間
4.1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債務人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根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則乙方的保證期間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2 主合同中約定主合同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則對每期債務而言,保證期間均從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
第五條乙方的承諾與保證
5.1 乙方是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5.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乙方應如實向甲方提供其財產情況和信用狀況等有關資料,并保證上述資料的準確、真實、完整與有效。
5.4 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愿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并保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連帶清償義務。
5.5 乙方有合法的收入來源和充足的代償能力,無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或其他第三方債務的行為。
5.6 乙方在發生或可能發生對乙方擔保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行為和事件時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5.7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情況和財務資金狀況、負債和對外擔保等信息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乙方應給予配合并按時如實提供甲方要求的有關資料和報告相關信息。
5.8 如果甲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變更還款方式、還款及收款賬號、借款用途、用款計劃、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展期等)無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同意對變更后的主合同項下債務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9 主債權本金或利息到期(包括甲方宣布提前到期)債務人未予清償的,乙方承諾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條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
5.10 無論甲方在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或放棄、部分放棄任何擔保債權,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也不論其他擔保是由債務人自己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仍負有保證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乙方將不提出任何異議。
當物保和人保并存時,債權人在實現債權時物保和人保不存在先后順序,甲方實現債權的順位上不受主合同項下其他擔保的影響,乙方放棄在甲方實現債權時位于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順位之后等相關權利,對實現債權的順位甲方有自由選擇的權利。
5.11 乙方的其他義務:
(1)乙方應對債務人借款使用情況(包括用途)進行監督;
(2)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實的財務會計及生產經營狀況等資料和關聯關系、關聯交易等情況,對于乙方的資金、財產和經營狀況,甲方有權隨時進行監督;
(3)乙方發生承包、托管、租賃、股份制改造、減少注冊資本、投資、聯營、合并、兼并、收購重組、分立、合資、停業整頓、申請解散、被撤銷、(被)申請破產、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或重大資產轉讓、停產、歇業、被有權機關處以高額罰款、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涉及重大法律糾紛、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其擔保能力減弱甚至喪失的,乙方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落實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承擔,或者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擔保;
(4)乙方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金或公司(企業)章程等工商登記事項變更的,借款人應當在提交變更申請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出借人;
(5)在債務人未還清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之前,如乙方向其他機構和個人申請借款(含民間借貸)、或為他人債務提供抵押、質押、保證擔保,應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6)乙方作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企業發生合并、分立、股權變動、增減注冊資本、合資、聯營等情形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六條違約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違背其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與承諾的,即構成違約,因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七條爭議解決方式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項下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八條通知與送達
8.1 甲乙雙方的聯系信息如下:
聯系人信息甲方乙方
聯系人姓名
聯系電話
聯系住址
電子郵箱
8.2 關于送達的特別約定
(1)本合同第8.1條中雙方預留的聯系地址系雙方送達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及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
(2)本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的適用范圍包括非訴階段和爭議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后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過郵寄或其他方式向雙方預留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
(3)任何一方的送達地址變更的,應在變更當日書面通知對方。
(4)因一方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對方和法院或仲裁機構(若爭議已經入司法程序解決)、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相關文件或法律文書未能被該方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5)雙方一致同意采用傳真、電子郵箱、移動通訊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送達,產生上述地址送達的同樣法律效果。采用傳真、電子郵箱、移動通訊等方式送達的,發送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6)本條約定的送達條款屬于本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有效送達地址的確認和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不影響本條的效力,雙方均須依合同約定承擔有效送達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變更其聯系方式或地址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仍有權將變更前的聯系方式或地址視為有效。
第九條公告催收
對乙方存在逃避出借人監督、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惡意逃廢債務或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時,甲方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及個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門、聯系人、上下游客戶、媒體、征信機構等)予以通報,通報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電話、張貼公告等方式,并有權在新聞媒體上公告催收,出借人作出的通報和公告行為視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第十條合同生效
10.1 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名或蓋章后成立和生效。
10.2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等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確認為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則乙方對于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連帶責任。
10.3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
10.4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10.5 其他約定事項: 。
10.6 特別聲明
乙方聲明:乙方已經詳細閱讀了本合同、主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條款及內容,甲方已經就本合同全部條款及內容向乙方做了詳盡的解釋和說明,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全部內容。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擔保類-保證合同 篇2
甲方(保證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牽頭行):
法定代表人:
丙方(代理行):
法定代表人:
丁1方(參加行):
法定代表人:
丁2方(參加行):
法定代表人:
丁3方(參加行):
法定代表人:
為確保 (以下稱“債務人”)與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作為牽頭行和代理行) (作為參加行、社),共同簽訂的編號為 的《人民幣資金銀團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自愿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債權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守信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定義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語的定義如下:
1.1 保證人:指 。
1.2 牽頭行:指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及其權利義務的合法承繼人,是本合同的債權人之一。
1.3 代理行:指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及其權利義務的合法承繼人,是本合同的債權人之一。
1.4 參加行(社):指在銀團中除牽頭行和代理行外,參加銀團為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信用社)及其各自權利義務的合法承繼人和受讓人,即 是本合同的債權人之一。
1.5 債權人:指銀團中包括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社)及上述銀行權利義務的合法承繼人和受讓人。
第二條保證合同與借款合同的關系
本保證合同為獨立性擔保。借款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發生的無效、可撤銷均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效力,保證合同仍然有效,保證人仍應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保證方式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四條保證擔保范圍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按下列方式確定:
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范圍包括:本金人民幣(大寫) (¥ 元)及利息(包括罰息、復利)、損害賠償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涉及的安排費、代理費、承諾費、手續費、電訊費及其他雜費等)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差旅費、律師費等)。
第五條保證期間
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的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人同意債務展期的,保證期間至展期協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若債權人根據主合同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權人宣布的債務提前到期日后兩年止。如果主合同約定債務分期履行,則對每期債務而言,保證期間均至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第六條保證責任
6.1 如主合同被確認為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在本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對擔保的債務與債務人承擔連帶償付責任。
6.2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變更貸款用途、貸款賬號、還款賬號、還款方式、用款計劃、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在債務履行期限不延長的情況下變更債務履行期限的起止日),保證人同意對變更后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延長貸款期限或增加貸款金額,未爭得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前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6.3 債權人根據主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的利率政策變化而調整利率水平、計息或結息方式,導致債務人應償還的利息、罰息、復利增加的,對增加部分,保證人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4 無論債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不論債權人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也不論其他擔保是否由債務人自己所提供,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仍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債權人主張擔保權利,保證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6.5 如果債務人或債權人發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減資本、合資、聯營、更名等情形,保證人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6 債權人將全部或部分債權轉移給第三人或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的,保證人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7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主合同但未實際履行或變更主合同的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保證人仍按照本合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8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如債權人的債權仍未獲全部清償,則保證人在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反擔保等追索權時,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并同意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優先于保證人代位權、撤銷權、反擔保等追索權。如保證人已經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反擔保等追索權取得了款項,應首先用于清償債權人尚未獲償的債權。
6.9 如果保證人只對主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保證的,則保證人同意,在債務人清償、債權人實現其他擔保權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主合同項下的債務部分消滅,保證人仍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保證范圍內對尚未消滅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6.10 如果除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外,債務人對債權人還負有其他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劃收債務人在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賬戶中的款項首先用于清償任何一筆到期債務,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此發生任何減免。
第七條保證人的其他義務
7.1 監督債務人借款使用情況,按照債權人的要求提供真實的財務會計及生產經營狀況等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隨時接受債權人對保證人資金、財產和經營狀況的監督;
7.2 發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賃、股份制改造、減少注冊資本金、投資、聯營、合并、兼并 、收購重組、分立、合資、(被)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被撤銷、(被)申請破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或重大資產轉讓、停產、歇業、被有權機關施以高額罰款、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涉及重大法律糾紛、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或者因任何原因喪失或可能喪失擔保能力,保證人應立即書面通知債權人,并按照債權人要求落實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承擔、轉移或承繼,或者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債權人認可的新擔保;
7.3 保證人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或公司(企業)章程等工商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并附變更后的相關材料;保證人的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如發生變動,應立即書面通知債權人。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保證人承擔。
7.4 如果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或者債權人根據主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定宣布債務提前到期,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履行,或者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的其他約定,保證人應在保證范圍內立即承擔保證責任。
第八條其他條款
8.1 應付款項的劃收
對于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債權人有權從保證人在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賬戶中劃收相應款項,且無須提前通知保證人。
8.2 信息使用
保證人同意授權債權人向人民銀行信用信息數據庫查詢、報送保證人的信用信息情況,并同意債權人合理使用該信用信息。
8.3 公告催收
對保證人的違約情形,債權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告催收。
8.4 債權人記錄的證據效力
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債權人留存的與主合同和擔保合同有關的一切記錄、記載、單據、憑證均是保證人及債權人雙方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保證人不能僅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債權人單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8.5 權利保留
債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并不影響和排除其根據法律、法規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權利。任何對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能視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或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認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礙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任何其它權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導致債權人對保證人承擔義務和責任。
如果債權人不行使或延緩行使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未用盡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救濟,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并不因此減免,但是債權人若減免主合同項下債務,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相應減免。
8.6 債務人解散或破產
保證人知道債務人進入解散或破產程序后,應當立即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同時自己應及時參加解散或破產程序,預先行使追償權。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進入解散或破產程序,但未能及時預先行使追償權的,其損失由保證人自行承擔。
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同意重整計劃,本合同項下債權人的權利不因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而受到損害,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予以減免。保證人不得以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規定的條件對抗債權人的權利主張。債權人在和解協議、重整計劃中對債務人做出讓步而未能獲得清償的債權部分,仍有權要求保證人繼續予以清償。
8.7 保證人解散或破產
保證人發生解散或破產的,即使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債權尚未到期,債權人也有權參加保證人清算或破產程序,申報權利。
8.8 通知
8.8.1 保證人在本合同中填寫的聯系方式(包括地址、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等)均真實有效。其任一聯系方式發生變更,均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信息寄/送至貸款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該等信息變更在他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擔保類-保證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丁方(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丁經過友好協商,依法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_________________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確認:_________________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丙方拖欠乙方共計人民幣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由甲方替丙方代償上述款項,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
三、丙方向甲方償還人民幣元(本金元,利息元)。丙方應按照約定償還債務,否則應向并承擔甲方為實現該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交通費、差旅費等)。
丁方承諾作為該筆債務的擔保人,對丙方向甲方債務的履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保證范圍為全部債務,含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及其應付費用)。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代償的款項后向甲方出具抬頭為甲方全稱的發票。
五、如本協議無效或被撤銷,則丙方仍繼續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義務。
六、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一切訴訟,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七、本協議經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伍份,甲、乙、丙、丁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類-保證合同 篇4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有限公司
為有利于雙方發展,充分利用雙方對外融資的有利因素,加強企業間經濟合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甲、乙雙方就融資擔保問題經過充分醞釀,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真誠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在融資領域內進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雙方共同確認:雙方承擔總額度為____________萬元的貸款責任擔保,并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履行各自責任。
三、在乙方需要擔保時,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擔保額度總共為___萬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還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擔保時,甲方可以選擇乙方中的一家公司,為甲方提供相同額度的貸款擔保。
四、甲、乙雙方在履行互為擔保時,最長擔保期限不超過___年,貸款必須專款專用,擔保方有權對被擔保方的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期滿還清貸款本息時,被擔保方應主動向擔保方提供還貸憑證,以便對方及時了解。
五、任何一方為對方擔保時,應如實提供各自財務報表、營業執照、信用證明復印件以及有關企業概況等資料。
六、擔保方的繼受人(包括因改組合并而繼受)將受本協議的約束,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未得到對方事先書面同意,擔保方不會轉讓其擔保義務。
七、擔保方代被擔保方清償債務后,有權向被擔保方追償。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確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對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補充協議。
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都應遵守本協議的約定,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萬元,并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權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以茲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擔保類-保證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本協議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下稱原合同)的借款延期償還協議書。
第二條借款方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因貸款到期不能如期歸還時,可簽訂本協議。
第三條展期理由:_____________。
第四條原貸款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展期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展期借款利率:_________________月息_____________‰。在協議履行中,如國家調整利率,自調日起,按調整利率執行。
第七條原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八條展期期限: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九條在展期內,借款方應主歸還借款。到期不還,不再重新展期,按逾期貸款處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類-保證合同 篇6
甲方(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抵押權人):
法定代表人:
為確保 (以下稱“債務人”)與乙方簽訂的編號為 的《 》(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債權的實現,甲方自愿為債務人與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抵押財產
1.1 甲方以本合同 “抵押財產清單”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1.2 抵押財產換發新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證書(明),導致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或者乙方收執的他項權利(抵押權)證書或抵押權證明文件與上述新的權利證書(明)或登記機關的登記簿相關記載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1.3 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抵押財產上因加工、混合、附合、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為乙方債權的抵押擔保,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辦理必要的抵押登記等手續。
1.4 如果抵押財產價值已經或者可能減少,影響乙方債權實現,甲方應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第二條擔保范圍
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
2.1 甲方承擔的擔保責任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務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于有關手續費、電訊費、雜費等)和乙方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差旅費、律師費等)。
2.2 甲方承擔的擔保責任的范圍包括:本金(幣種) (金額大寫) 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務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于有關手續費、電訊費、雜費等)和乙方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差旅費、律師費等)。
第三條抵押財產登記及注銷
甲、乙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到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登記部門辦妥抵押財產登記。甲方應于抵押登記完成當日將抵押財產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正本及其他權利證書交乙方持有。
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清償后,乙方協助甲方辦理抵押登記注銷。
第四條責任承擔
4.1 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且甲方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則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對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4.2 如果乙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變更貸款賬號、還款賬號、還款方式、用款計劃、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在債務履行期限不延長的情況下變更債務履行期限的起止日),甲方同意對變更后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但是乙方與債務人延長貸款期限或增加貸款金額,未征得甲方同意的,甲方仍對變更前的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4.3 乙方根據主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的利率政策變化而調整利率水平、計息或結息方式,導致債務人應償還的利息、罰息、復利增加的,對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擔擔保責任。
4.4 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不論乙方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也不論其他擔保是否由債務人自己所提供,甲方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仍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乙方向甲方主張擔保權利,甲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4.5 如果債務人或乙方發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減資本、合資、聯營、更名等情形,甲方仍承擔擔保責任。
4.6 乙方將全部或部分債權轉移給第三人或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的,甲方仍承擔擔保責任。
4.7 如果乙方與債務人變更主合同但未實際履行或變更主合同的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對乙方承擔擔保責任。
4.8 如果甲方只對主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擔保的,在其承擔擔保責任后主合同項下的債務仍未獲完全清償的,則甲方承諾,在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反擔保等追索權時,不得損害乙方利益,并同意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優先于甲方代位權、撤銷權、反擔保等追索權。如甲方已經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反擔保等追索權取得了款項,應首先用于清償乙方尚未獲償的債權。
4.9 如果甲方只對主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擔保的,則甲方同意,在債務人清償、乙方實現其他擔保權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主合同項下的債務部分消滅,甲方仍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內對尚未消滅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4.10 如果除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外,債務人對乙方還負有其他到期債務,乙方有權劃收債務人在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管轄的任何一個營業網點開立的賬戶中的款項首先用于清償任何一筆到期債務,甲方的擔保責任不因此發生任何減免。
第五條抵押財產的占有與保管
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維修、保養及合理使用抵押財產,按時交納與抵押財產相關的各項稅費。保持抵押財產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如果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或其他使抵押財產價值明顯減少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乙方,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供與抵押財產減少的價值相當的其他擔保。
抵押權設立前,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財產的,應告知該第三方乙方抵押權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財產的完好、接受乙方對抵押財產的檢查以及不妨礙乙方實現抵押權。甲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義務,同時應對該第三方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六條抵押財產的保險
抵押權存續期間,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抵押財產的保險。在保險期間內,甲方不得有任何理由變更、中斷或撤銷保險。如果保險期屆滿時,被擔保的債權未全部受償的,甲方應當對保險期限作相應的延長。如甲方中斷保險或撤銷保險,乙方有權代甲方辦理抵押財產保險。
抵押權存續期間,非因乙方過錯,抵押財產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不足以清償債務本息的,甲方應重新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如提供物的擔保的,應按照本條的約定辦理保險。
甲方應當要求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注明:乙方為該保險的優先受償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戶。如抵押財產在抵押前已保險,甲方應按上述內容對保險單作相應的批注或變更。
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賠償金,甲方同意乙方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6.1 以所得款優先支付處理與抵押物相關的費用;
6.2 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6.3 轉為定期存款,存單用于質押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6.4 經乙方同意,用于修復抵押財產,以恢復抵押財產價值;
6.5 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6.6 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擔保后,可將保險賠償金自由處分。
甲方應于本合同訂立之日(抵押財產續保,則為續保完成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將抵押財產的保險單正本交付乙方,并且在乙方預留有關保險索賠或保險權益轉讓所必需的文件。
第七條對甲方處分抵押財產的限制
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放棄、贈與、轉讓、出租、出資、重復抵押、遷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抵押權存續期間,甲方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取得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對處分抵押物所得款項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7.1 以所得款優先支付處理與抵押物相關的費用;
7.2 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7.3 轉為定期存款,存單用于質押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7.4 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7.5 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擔保后,可將所得款項自由處分。
第八條第三方妨礙
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財產被征收、征用、拆除、沒收、無償收回,或者抵押財產被查封、凍結、扣押、監管、留置、拍賣、強行占有、毀損或者進行其他處置)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應當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時采取制止、排除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應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擔保。
抵押財產發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為乙方債權的抵押擔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賠償金或補償金,應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對于該賠償金或補償金,甲方同意乙方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8.1 以所得款優先支付處理與抵押物相關的費用;
8.2 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8.3 轉為定期存款,存單用于質押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8.4 經乙方同意,用于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價值;
8.5 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8.6 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擔保后,可將損害賠償金自由處分。
抵押權存續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的,甲方應重新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
擔保類-保證合同 篇7
甲方(保證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乙方(債權人)
住所(地址):
身份證號碼:
電 話: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擔保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特訂
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及保證責任
1.1 甲方愿意作為保證人為債務人 與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項下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1.2 保證擔保的債權本金金額債權最高本金余額為(幣種) (小寫) (大寫) 。擔保的范圍為主合同項下發生的債權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主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
1.3 本合同的保證期間:
從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
自主合同項下借款發放之日起,至 房產辦妥以乙方為抵押權人的房產抵押登記并將有關權屬證明交由乙方收執之日止。
1.4 本合同由甲方獨立承擔保證責任。不論是否有擔保人(包括主合同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或保證,乙方有權優先要求甲方承擔保證責任。如乙方放棄行使對擔保物(包括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或其他保證人的擔保權,甲方仍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1.5 本合同為不可撤銷合同。
1.6 本合同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部分條款無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條 保證責任的履行
2.1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的約定履行到期債務時,甲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索付通知后無條件地代為償付。任何經乙方發出的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的文件,均可作為要求甲方付款的書面索付通知。
2.2 甲方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乙方從甲方任一賬戶中直接扣收乙方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本息及費用。乙方在扣收后書面通知甲方,并有權繼續向甲方追索不足部分。扣收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時,清償順序為費用、利息、本金。
第三條 保證人保證與承諾
3.1甲方已認真閱讀了主合同,并確認所有條款。
3.2 甲方承諾:主合同債務人與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的,除增加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本金數額或許可主合同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情況須征得甲方的同意外,其他未加重債務人債務的情況不必取得甲方同意,甲方承諾依照變更后的主合同承擔保證責任。3.3 甲方已完成簽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權和審批,甲方簽署本合同不會導致違反其與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協議或承諾。
3.4 除本合同簽署前已書面通知乙方以外,甲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對本合同履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執行、申訴、復議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況。
3.5 甲方接受并保證配合乙方對甲方經營情況和擔保能力進行監督檢查,允許乙方進入甲方經營場所,檢查甲方資產、財務狀況及經營情況。
3.6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財務報表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保證所提供文件和資料的真實、完整、客觀,財務報表為嚴格依據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甲方為上市公司的,不得以有關上市公司對公眾信息披露要求為由拒絕向乙方提供乙方所要求的資料。
乙方應對甲方提供的資料承擔保密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或甲方提供的資料不構成秘密信息的除外。
3.7 甲方應及時、全面、準確地向乙方披露其關聯方關系、關聯交易及其關聯方發生的可能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不利影響的相關事項。
3.8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乙方,如乙方認為可能對本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響的,甲方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后方可進行:
(1)經營體制、產權組織形式及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實施承包、租賃經營、聯營、股份制改造、合(兼)并、收購、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企業出售、產權轉讓、減資等;
(2)出售、贈與、出借、轉移、抵(質)押及其他方式處分價值超過凈資產10%的重要資產;
(3)分紅超過當年稅后凈利潤的30%或者超過全部未分配利潤的20%;
(4)合同生效后新增對外投資超過凈資產的20%;
(5)更改與其他銀行的債務條款,提前清償其他長期債務;
(6)償還對甲方股東債務;
(7)向其他銀行申請授信,或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涉及債務金額超過凈資產的20%。
3.9 甲方應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權根據事項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要求甲方和債務人追加擔保或直接收回全部貸款:
(1)經營、財務狀況惡化;
(2)甲方、甲方股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重大案件或主要資產被采取了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
(3)向第三方提供擔保,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4)歇業、停業整頓、解散、關閉、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
(5)其他足以影響甲方經營活動和乙方貸款安全的重大事件或違約事件。
3.10 甲方需變更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稱及其它工商登記事項時,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后七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第四條 違約條款
4.1 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構成本條款所稱違約事件:
(1)甲方不及時足額履行代償責任;
(2)甲方違反所做的保證與承諾或有其他不履行本合同義務的行為;
(3)甲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
(4)甲方在履行與乙方或其他銀行簽訂的其他合同時有違約行為;
(5)甲方的經營、財務狀況已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4.2 有違約事件發生時,乙方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立即履行代償責任;
(2)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措施
(3)向有關單位通報,并在媒體上公告;
(4)采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救濟措施。
第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六條 附則
6.1 乙方可以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隨同主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6.2 乙方有權要求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
6.3 甲方授權乙方向中國人民銀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信用數據庫或有關單位、部門及個人查詢其包括社保信息在內的信用狀況,查詢獲得的信用報告限用于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相關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用途范圍內。甲方同意乙方將其信用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信用數據庫。
6.4 乙方可就本合同向潛在受讓人或可能與乙方訂約的其他人透露其認為合適的有關甲方的資料。
6.5 乙方就本合同給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經按本合同記載的或按甲方已書面通知乙方變更后的地址發出即視為已送達甲方。
6.6 凡確定的選項,均統一采用在被選項框內劃ⅹ的方式確定。
6.7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
(1)向 申請仲裁,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8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6.9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6.10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乙方執二份,甲方、債務人各執一份。
甲方聲明,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條款及與之相關的主合同條款及其他相關交易文件,并已就此(在需要時)獲取過獨立的法律咨詢。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署日: 簽署地: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署日: 簽署地:
擔保類-保證合同 篇8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債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為保證人,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
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雙方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超過法定的保證責任范圍的,對保證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但超過法定保證責任范圍的部分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保證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證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條 保證擔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
(1) 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2.本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對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債務人沒有按主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5.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6.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三條 保證責任
1.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主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8.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9.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1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11.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保證人發生機構變更、撤銷或其他足以影響其保證能力的變故,保證人應提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保證人在日之內落實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2.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5.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7.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并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第五條 債權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保證人應如實提供。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1)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主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使債權人債權落空,或者債務人有違約情形等。
3.在訂立保證合同之前,債權人有權以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不具備清償能力為由拒絕與其簽訂保證合同;但保證合同一經訂立,保證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并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條 保證人違約責任
1.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向債權人支付被保證的主合同項下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應賠償債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保證人未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利息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有權直接用保證人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2.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 保證人在此向債權人作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1.保證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_____,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以其本身名義起訴和應訴及擁有其資產和經營其現在或計劃經營的業務;
2.保證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權利、權力和權限簽訂本擔保書和履行本保證書下的責任;
3.本保證書在主合同生效時同時生效,即對保證人構成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以按其條款付諸實施,并可以隨時在_________法庭執行;
4.保證人在簽署及/或履行本保證書都不會
(1)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條例、或保證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違反或觸犯保證人簽訂的任何契約或協議或對保證人本身或其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證人保證的權限(不論是受保證人的章程或其他協議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證人董事會的權限,或
(4)導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資產上設置任何抵押。
5.保證人沒有拖欠任何應付之其他債務,亦未在保證人已簽下的任何契約、信托契約、協議或其他文件中發生或因任何事情的發生和存在而構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違約事件;
6.沒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處或政府機關對保證人或其資產提出訴訟,此訴訟將會嚴重影響保證人的財務、業務、資產及其他狀況;
7.除法定的優先債務以外,保證人在本保證書下所承擔的責任為直接的及無條件的,而其付款責任均在任何時間與其他無抵押的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8.保證人在本保證書簽署之日時并未違反任何有關債務履行的協議,或不履行或違反任何其他協議,該等違約會對保證人有不利影響;
(1)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充分和準確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證書簽約日時存在的全部實際的重要債務;
(2)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最近審定的年度財務報表已經按照_________法律與條件以及公認的常用會計原則編制妥當。上述財務報表連同其所附記錄均真實和清楚地反映了該報表所涉及期間保證人的財務狀況,同時自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后,保證人的營運、業務、資產、債務或(財務或其他)狀況未發生實際不利變化;
(3)保證人沒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審定財務報表或其所附記錄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債務或任何重要的未實現的損失或預期的損失;
(4)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論是否遵循本保證書的任何條款而提供)關于保證人的一切資料,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為真實的、完全的和準確的;
(5)保證人在本保證書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無任何稅項引致的扣減或預扣。
第八條 保證人免責范圍
1.保證合同約定,債權人轉讓其債權,保證責任免除的;
2.保證期間,債務人雖然得到債權人許可,將其債務移轉第三人,但未經保證人同意;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除非當事人有相反的約定外);
4.在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5.在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責。
第九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二條 合同變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內,合同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十四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保證的主合同,主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2.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保證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本保證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保證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
3.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證人(蓋章):_____________ 債權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擔保類-保證合同 篇9
今借到 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 (大寫),¥ _________________ (小寫)。承諾于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之前還清,若逾期還款,則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 _________________ (其計算方法為:所欠借款本息之和的4‰乘以違約天數)及實現債權費用 _________________ (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費、律師費、訴訟費等)。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指印)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共同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指印)
借款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連帶保證人(簽名)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
一、本人自愿為提供情萬元借款連帶責任擔保。
二、如借款人到期不及時歸還,由我代為還清所有款項,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債權人主張債權的訴訟費、律師等一切費用。
三、擔保期限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四、本擔保為不可撤銷的、不可免除的、連帶和無限責任的擔保責任之擔保。
承諾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
擔保類-保證合同 篇10
被擔保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 稅務登記號:
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 稅務登記號: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納稅擔保合同。
第1條 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范圍是:
第2條 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金額為: 元及應加收的滯納金 元。
第3條 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方式為:
第4條 依據本納稅擔保合同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為連帶責任的擔保。
第5條 本納稅擔保的期限為自本納稅擔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第6條 納稅擔保人是在 注冊的經濟實體,任何改變納稅擔保人本身性質、地位的事件、事項發生或有可能發生時,納稅擔保人保證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第7條 納稅擔保人在收到稅務機關出具的要求納稅擔保人履行繳納稅款義務的通知書后,保證按繳納稅款通知書規定的繳納期限及金額主動、一次性向稅務機關繳清全部款項。
第8條 如果納稅擔保人未能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及金額繳納,稅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對納稅擔保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第9條 本納稅擔保是持續性的擔保,只要被擔保人未繳清本納稅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全部款項,納稅擔保人就始終承擔本納稅擔保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稅務機關給予被擔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納稅擔保人的連帶責任。
第10條 若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或合并、分立等情況,并不解除納稅擔保人在本納稅擔保合同中的責任。若納稅擔保人出現此情況,其繼承人將受本納稅擔保合同的約束,并繼承本納稅擔保項下的責任。
第11條 本納稅擔保非經稅務機關同意,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納稅擔保人與其他任何方面簽定的任何合同、協議均不影響本擔保的有效性。
第12條 本納稅擔保經被擔保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同意(確認)后生效。
被擔保人: 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