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造林承包的合同(精選5篇)
荒山造林承包的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第一條約定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租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發展農村經濟,甲方自愿向乙方出租集體所有權的荒山、荒地,由乙方用于經濟作物的種植、經營。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的原則,為明確雙方的權力和義務,特簽訂如下合同:
第二條租賃用途
經濟作物、糧食、蔬菜以及其他種植業。
第三條租賃期限
自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計年。合同期滿后,經雙方同意,可延續合同。
第四條租金及支付方法
每年交當年租金共元(大千百元整)。在每年到期前付清當年的租金。
第五條合同終止
在合同履行期間,如果遇到土地被國家征用或集體規劃使用,甲方應提前90天通知甲方,乙方享受合同期間的土地費,地面附著物的賠償費以及青苗補償費等,合同終止。
第六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擁有乙方承租土地的所有權。
2、甲方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乙方承租范圍內建其他建筑或附屬設施,以及開墾、采土等行為。
3、甲方負責解決涉及乙方承租地的四鄰界地及權屬等糾紛。
4、甲方應創造條件為乙方提供生產經營服務,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水利的供應,道路暢通。
5、甲方方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費用。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對所承租的林地享有使用權、經營自主權、收益權、轉租權、繼承權。
2、乙方對租賃地面的樹木在不違反《森林法》等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自由支配、砍伐。
3、乙方對所承租的土地在符合政策、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根據需要進行修路、開發等。
4、如遇政策因素對乙方承租土地進行規劃,乙方享有除土地所有權補償外的一切涉及土地的補償費。
5、乙方享受國家對土地的補貼政策。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乙方的自主經營,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2、甲、乙雙方不得隨意違約,如甲方違約或毀約必須賠償乙方的.一切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并承擔賠償違約金(違約金以按地面作物時價的總價值的30%計算);如乙方違約或毀約,則乙方已付租金甲方不予退回。
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協議無法履行的,甲、乙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其他約定
1、租賃期滿后,乙方所建的房屋、機械設備等生產、生活設施以及林地上的樹木等均由乙方自行處理。合同期滿后,如甲方繼續對外出租,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2、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租賃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愿的表達。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方雙方各持一份,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5、本協議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提交乙方戶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荒山造林承包的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為了綠化荒山,防止水土流失,在自身無法自籌資金造林的情況下,經過村民小組多次開會研究,在小新街鄉林業站和小新街村委的監督下,公開的將左衛屯村荒山承包給乙方造林使用。經甲乙雙方20_年2月18日共同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羅嗦坡現有的荒山承包給乙方造林使用,面積約600畝。
二、四至界線:東至東山梁子荒田交界,南至李小村地界,西至荒田公路下溝底農戶地埂,北至古城交界(死樹凹子)。此范圍內的山場(古城王壩田村的除外),乙方使用荒山造林,現有的天然林乙方不得損壞,歸乙方所有。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自承包之日起,承包范圍內的一切植物(林木、礦、土、石等)資源歸乙方所有,乙方有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轉讓權、所有權。
2、若遇國家修路或搞其它建設占用到林地,所得補償費歸乙方所有,承包期內乙方有權轉讓所承包的山林,甲方不得阻撓。
3、合同期滿后,乙方若需繼續承包,同等條件單價,繼續承包,若乙方不愿意繼續承包,地徑達2cm以上的林木由乙方自行按政策處理,地徑2cm以下的無償收歸甲方所有。
4、在合同期限內,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的土地使用權不受干擾,并配合乙方管好天然林、經濟林木等。
5、乙方必須在三年內將現有的荒山進行綠化造林(樹種不限),三年不造林,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不退賠乙方所交的錢,不承擔任何責任。
6、若群眾葬墳,乙方須同意。但甲方和葬墳者必須和乙方商量,取得乙方同意方可行為。
7、承包之日起,若乙方須甲方配合,需要甲方提供村小組手續時,村小組必須無條件配合并提供相關手續。乙方所造的林成材后,在林業部門同意批采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干擾阻撓,所得利益歸乙方所有。
四、承包期限:50年,自20_年3月1日至2054年2月29日。
五、承包金額:4000元(肆仟元整)一次性付清。
六、界限內的管理及森林防火以乙方為主,甲方協助。偷砍盜伐或森林火災損壞的林木,甲方概不負責。
七、此合同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監證方:
年月日:
荒山造林承包的合同 篇3
山權所有者: 鄉 村(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荒山造林者: (以下簡稱乙方)
為發展林業生產需要,乙方向甲方承包荒山用于造林,經雙方協商種費用。在未承包范圍內增建基礎設施,由雙方協商另定,但不能違背國家的有關政策。
一、承包荒山造林地名: 四抵界線:東抵 、 西至 、南抵 、北達 ,總面積 畝。
二、乙方承包的林地應屬于甲方合法所有、四至界線清楚、無糾紛,屬于非生態公益林的林地,用于種植養殖、經濟林開發等。
三、承包年限: 年起到 年止,共計 年為承包期,合同期滿后,山權由甲方收回使用。乙方若要繼續使用,須另行簽訂合同。
四、根據“森林法”規定,乙方所造的林木,其所有權歸乙方,并有繼承、轉讓,砍伐和銷售權。
五、林木收益分成:林木成林后,按活立木蓄積 分成,即甲方 成,乙方成。林木進行主伐時一次結清。造林、育林和護林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概不負責。如承包期內政策變動需改變林地使用性質的由乙方實施,屬退耕還林的土地,國家退耕還林政策的補助糧食和生活補助歸乙方,劃入公益林的,生態公益林補償金歸乙方。
六、乙方在承包期間,視生產經營的需要,可在承包土地范圍內增建基礎設施或開辟林區道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撓和收取各全部負責。
以上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縣造林公司、區林業站、鄉政府、鑒證機關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荒山造林承包的合同 篇4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充分利用山地資源,帶動地方經濟發展,實現環境保護和經濟效益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乙方承包的荒山應屬于甲方合法所有、四至界線清楚、無糾紛,屬于非生態公益林的林地,用于種植經濟林等。
第二條 荒山山名為,東至,南至 ,西至 ,北至,面積為 畝,以林業圖紙為準。
第三條 在承包期內,荒山由乙方投資和經營,收益歸乙方所有,甲方無權干涉。
第四條 承包期限為四十年。具體承包期從甲方交地并由乙方辦妥交地手續之日起算起。
第五條 承包金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已包含土地上所有經濟作物補償)。
2、荒山承包金的支付:合同簽字當日乙方向甲方預付五年承包費用2.1萬元,五年期滿后乙方每年12月31日前
第六條原荒山上的疏殘林或其他作物在合同簽訂后30天內,甲方負責全部清理完畢。超過30天,荒山上的附著物還沒有清理完畢的視為放棄所有權,任由乙方處置。在承包期內,荒山上的所有林木包括其他植物,全部歸乙方所有。
第七條 甲方保證荒山共有的基礎設施正常使用:
1、 甲方應保證道路暢通,不得收取除國家規定外的任何
2、 甲方應保障乙方20kw的用電負荷,保障通信暢通。
3、 甲方保證有足夠的生產及生活用地下水,打井費用由
第八條 甲方應協助乙方辦妥《林地使用權證書》、林木砍伐手續、工商稅務等相關手續。乙方可將荒山使用權采取轉讓、轉包等方式流轉。
第九條乙方在承包期間,視生產經營的需要,可在承包地或未承包土地范圍內增建基礎設施或開辟林區道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撓和收取各種費用。但不能違背國家的有關政策。
第十條 甲方負責理順乙方承包地周邊關系,避免周邊群眾無故鬧事,保障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
第十一條
1、因山界林權發生糾紛的,甲方必須無條件負責解決,所需費用以及造成乙方直接損失的均由甲方負責。
2、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搞好林區治安和林木管護工作,如發生損害林地及林木的行為,有義務予以制止并及時通知乙方進行處理。
3、荒山在承包期間,所種林木及地下礦產資源歸乙方,如國家需要開采的,地上林木補償款歸乙方,同時扣除面積承包金。
4、荒山承包后,甲方不得隨意在承包地內葬新墳,如因葬新墳造成林木損失或者林地面積縮小的,由甲方負責遷出新墳并賠償乙方損失。在承包地上需要保留的祖墳,不計入承包地面積,但墳地不能再擴大范圍。如墳地要修整,可在原墳地范圍內修整。
5、因國家建設需要,征、占用承包的荒山時,甲、乙雙方共同辦理有關手續,盡快取得補償金。林地補償金歸林地所有者所有,林木及地上附著物補償金歸乙方所有。乙方的承包地被征用后,從被征用之日起,在承包地內減除相應的面積和荒山承包金。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責任時,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十萬元整,退還乙方所付的所有承包費,同時對于乙方承包的樹木等經營成果按市場價值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
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費,所承包荒山上的樹木等經營成果無償收歸甲方所有。
2、雙方都有違約行為,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應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由各方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皆構成承包合同解除的條件: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2、乙方超過12個月沒有支付荒山承包金的。
3、因不可抗力(指地震、臺風、水災、病蟲災、戰爭及其他不可預見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
4、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十四條 承包合同提前解約或期滿終止時作如下處理:
1、屬國家征、占用地原因提前解約合同的,林木歸乙方所有,荒山交回甲方,但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并全部采伐完該承包地上的林木。
2、乙方承包后在林區所建的基礎設施歸甲方所有。
3、合同期滿后,承包土地上自然萌芽的再生林木歸甲方。
4、合同期滿后,如甲方繼續將該荒山發包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
5、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善后工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 下列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
1、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的林地、林權使用證復印件或縣人民政府有關山界林權權屬證明。
2、村民集體決議及代表簽名冊。
3、交地確認書。
4、用1:10000地形圖勾繪的林地山界。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后簽訂的補充合同,補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如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由雙方盡量協商解決,確實協商不成,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鎮政府存檔一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荒山造林承包的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上級開發荒山精神,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將自己所有的坐落在_________的荒山_________畝發包給甲方從業種植等農業生產經營,地塊南北長_________米,東西長_________米,四至為南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東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
二、承包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承包費用為每畝每年_________元,共計_________元(大寫)。
四、合同簽字當日甲方向乙方預付_________年承包費用_________元(含其中一次性補償毀掉原荒山雜樹款),以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付清當年承包款項。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