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14則_經典實例(精選8篇)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14則_經典實例 篇1
周龍20xx年廣西大學畢業。20xx年12月他參加了學校舉辦的招聘會,并與被告某公司簽訂了畢業生就業協議。20xx年7月31日,被告因周龍患有“乙肝小三陽”而通知其“不予錄用”。周龍家業貧寒,靠父母資助和助學貸款才完成學業,這次因為公司毀約,不僅使其喪失了工作機會,并且致使其錯過了選擇就業的最佳時機。20xx年4月,周龍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后,憤而將被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不予錄用的行為違法,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應承擔相應違約賠償責任,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失。
廣西欽州市欽南區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被告因原告是乙肝小三陽拒絕錄用,違反了上述規定,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判決用人單位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萬元。
點評
平等就業權,就是勞動權在人格權中的具體表現。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勞動權,這是一個憲法權利。這個權利反映在人格權法上,就表現為平等就業權。
我們在起草《民法典•人格權法》專家建議稿時,就寫過這個權利,其性質是人格權。侵害平等就業權,就是侵害人格權,就構成侵權行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這個“病癥”坑害了很多青年,為此而喪失就業機會何其多!甚至有很多熱戀中的青年也因此而被父母等親屬強制干預,喪失追求幸福的權利,造成無數生活悲劇。
本案原告周龍就是這樣的受害者。他的遭遇,不僅使他喪失了就業的機會,而且錯過了尋找其他就業途徑的最佳時機。
我作為一個大學教師,我對他的遭遇深表同情,也為他呼吁。本案的重要意義,在于確認平等就業權是人格權,任何企業以“小三陽”為理由而拒絕接受勞動者,就構成侵害平等就業權。確認本案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責任,為周龍討回了一個公道,同時,也對類似周龍的其他“小三陽”的勞動者主張了正義和公平。因此,本案判決值得稱道。
西安電視劇情節虛假侵害死者名譽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14則_經典實例 篇2
20xx年3月6日,郝某、張某在網站論壇上發貼,約定于3月10日組織一次由網友自愿報名參加的野外登山活動,公布了活動路線、集合時間、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并聲明“本次活動為非營利自助活動。戶外活動有一定的危險性和不可預知性。參加者對自己的行為及后果負完全責任。領隊組除接受大家監督、有責任控制費用和公開賬目外,不對任何由戶外運動本身具有的風險以及往返路途中發生的危險所產生的后果負責。如在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后果,賠償責任領隊組不承擔,由受損害人依據法律規定和本聲明依法解決”。孫某自愿報名參加。在活動中,原定路線有所變更,行走時間大大超出了原計劃,一直持續到當天午夜,不間斷行走超過12小時。孫某突然出現虛脫癥狀,后經多方搶救無效死亡,法醫鑒定為系由于寒冷環境引起體溫過低,全身新陳代謝和生命機能抑制造成死亡。孫某的父母起訴,以郝、張組織行為導致孫某死亡,具有明顯過錯為由,要求郝、張及網絡公司連帶賠償各種損失40余萬元。
海淀區法院認為,組織者郝、張不具備對環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責任、不承擔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經營者義務、出現意外后也履行了必要的救助義務,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孫某父母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xx年11月,一中院判決認為,孫某所受損害的發生,原因在于自助式戶外運動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風險及受害人自身的身體狀況,組織者郝、張對此并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故維持一審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點評
“驢頭”、“驢友”索賠案,我在20xx年曾經點評過廣西法院判決的一個案件。在那個案件中,法院判決“驢頭”承擔主要責任,死者承擔次要責任,其他“驢友”承擔適當責任。我認為那個案件的判決是不正確的,因為它不符合侵權法“自冒風險”規則的要求。什么叫做“自冒風險”規則?就是行為人明知所要參加的活動存在風險,仍然冒險參加,造成損害,無權就其損害請求其他相關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在美國的棒球比賽中,經常將球擊到觀眾席甚至場外,造成觀眾或者場外其他人人身損害。這是好球!受害人因此而索賠,均被法院駁回,理由就是“自冒風險”。“驢頭”、“驢友”自助冒險或者自助探險活動本身就存在風險,有可能受到損害,本案的發起人甚至公開了免責聲明。孫某自愿參加自助風險游,應視為接受免責聲明,這就是“自冒風險”。其間發生危險,造成損害后果,應當根據“自冒風險”規則,免除其他組織者及參與者的責任。當然,如果組織者或者其他參與者對于損害的發生有過失,則另當別論。如果沒有過失,不得責令其承擔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夠體現民法和侵權責任法的公平。否則,“自冒風險”,卻在危險發生之時責令無過失者承擔侵權責任,與民法和侵權責任法的公平原則相悖,顯然不妥。因此,本案一審和二審判決理由充分,是一個經得起考驗的判決。
北海 鱷魚吞小孩飼養者構成侵權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14則_經典實例 篇3
20xx年10月8日,王某乘坐一轎車在四川成南高速公路上向成都行駛。當行至23公里處時,被從高速路立交橋上落下的一塊鵝卵石擊穿擋風玻璃,擊中王某左側胸部,致左胸大片挫傷伴表皮剝脫、主動脈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經查,事發高速路上的天橋兩側設有實心水泥護欄,緊靠兩側護欄外側安置有防拋網。
公安機關經偵查,確認當天黃某等三名小學生攀爬事發天橋西側中段水泥護欄,趴在防護網和廣告牌上,比賽看誰扔的石塊能擊中通行的車輛,往高速路拋擲石塊擊打往成都方向行駛的車輛,其中一塊鵝卵石擊中王某致死。
公安機關以黃某等三人未滿14周歲,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為由,撤銷三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王某的近親屬向法院起訴,追究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和三名致害人及其監護人的侵權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成都市武侯區法院認為,事發天橋不存在質量瑕疵,成南公司也盡到了相應管理義務,對其要求不能過苛,不構成侵權責任。黃某等三小孩在橫跨高速公路的天橋上玩耍,故意向高速路上行駛的車輛投擲石塊,造成王某在乘車過程中被石塊擊打而死的嚴重后果。雖然三人中究竟是誰投擲的石塊造成此后果無法確認,但確系其中一人,符合共同危險行為的基本特征,故認定黃某等三人為共同危險行為人,判決該三人的六名監護人對共同危險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246979.40元。
點評
本案爭執的焦點在于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是否應當與共同危險行為人一起承擔侵權連帶責任。
確定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承擔侵權責任,必備的條件是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對于損害的發生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過失,否則就不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在管理高速公路過程中,沒有疏于安全保障義務,沒有過失,如果責令其承擔侵權責任,則有失公平,違反侵權責任法過錯責任原則的宗旨。
造成本案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三個未成年被告的共同危險行為。是由于三個未成年人父母的管教不周,使他們攀爬高速公路防護網投擲石塊取樂,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這一后果盡管不是三個未成年人全體行為所致,而是其中一人所致,但不能判明究竟誰是真正的加害人,因此,構成共同危險行為的侵權責任。對此,法院判決三個未成年加害人的監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法院在原告起訴不同被告,案例比較復雜的情況下,抽絲剝繭,確定真正的侵權原因,準確確定侵權責任,適用法律是成功的,也是公平的。
重慶 天降叉棍致害無法查清加害人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14則_經典實例 篇4
電視連續劇《西安事變》由西影廠和中央電視臺文藝中心影視部合拍,20xx年12月在央視電視劇頻道播出。在該劇中描寫的真實人物國民黨將領馮欽哉,有炸毀煤礦、行賄錢大鈞、隨手槍殺少將江天正等情節。馮欽哉原為國民黨陸軍上將,早年加入同盟會,追隨孫中山,投身辛亥革命,參加護國討袁、北伐戰爭和八年抗戰,1949年任華北“剿總”副總司令,后隨傅作義總司令在北平和平起義。馮欽哉的孫子馮寄寧看到該劇后,認為《西安事變》惡意編造的這些情節,對馮欽哉的名譽造成嚴重侵害,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西安市碑林區法院經過調查證據,認為《西安事變》中三段有關馮欽哉的描寫均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是歷史史實,其中關于馮欽哉向錢大鈞行賄一節,貶損了馮欽哉的人格,侵犯了馮欽哉的名譽,故判決西影廠停播《西安事變》中有關馮欽哉行賄情節,并要求西影廠就行賄情節在全國性報刊為馮欽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并向馮寄寧賠禮道歉。
點評
文學作品侵害名譽權,包括侵害死者名譽,能構成侵權責任,已經早有定論。但在電影《霍元甲》是否構成侵權的訴訟,經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不構成侵權后,有些人對此有所懷疑,因此,對本案是否構成侵權也有懷疑。在歷史文學作品中,對于歷史人物進行描寫,并非必須完全拘泥于歷史真實,絕對不可以為表現主題而進行適當的虛構描寫。電影《霍元甲》描寫的一些情節確實不是歷史事實,是編劇和導演為了表現作品的主題而進行的適當虛構,但只要這些描寫沒有對被描寫的人物進行人格丑化,對其名譽沒有進行貶損,因此,就不能以所描寫的事實不真實而認定為構成侵權。因此,認定電影《霍元甲》沒有構成霍元甲的名譽,是有根據的。但是本案不同。《西安事變》在描寫馮欽哉的情節中,編造了有損于馮欽哉名譽的情節,貶損了馮欽哉的人格,侵害了其名譽,因此,構成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侵權責任。馮寄寧作為馮欽哉的孫子,是馮欽哉名譽利益的法定保護人,因此他有權提起民事訴訟追究作品的侵權責任。法院判決電視劇的作者承擔侵權責任,還了死者一個公正,體現了民法的公平和正義原則。
寧明 愚昧驅"鬼"的侵權行為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14則_經典實例 篇5
20xx年7月,原告李小的母親李玉從鄉下到新余市區打工,認識了王峰,相互愛慕并同居生活。同居一年后,由于雙方性格存在差異不歡而散,但此時李玉已有身孕。李玉多次找到王峰要求與其結婚,或者一次性給付小孩撫養費,但都被王峰拒絕。
20xx年4月,李玉生下女兒李小,辦理了出生證明,繼續找王峰討要女兒的撫養費,王峰卻以李小不是自己親生為由拒不支付費用。20xx年7月,李玉以李小的名義起訴,要求王峰支付撫養費,并申請進行親子鑒定。江西新余市渝水區法院受案后,多次找到王峰,希望他能配合做親子鑒定,以查明事實,卻屢遭王峰拒絕。
法院認為,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的親子關系,不能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原、被告在本案中均負有舉證義務,即做親子鑒定義務。原告已提供了醫院出生證明等證明材料,完成了與其請求相當的舉證責任,要求做親子鑒定,其舉證責任轉換,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但被告不同意鑒定,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推翻該證據。盡管法院不得強迫其所為,但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法推定被告王峰是孩子的父親,每月向李小支付撫養費200元。
點評
這個案件再次證明我國《婚姻法》親屬制度的缺項,即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在親子關系上,《婚姻法》還缺少婚生子女否認、非婚生子女準正等制度。這些親子關系制度《婚姻法》都沒有規定,是必須進行補充的。
在本案中,李玉與王峰同居,分手后發現懷孕并生下李小。李玉認為李小與王峰具有親子關系,并且提供了相應的證據。王峰予以否認,但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依據舉證責任的證據法則,確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王峰承擔對自己舉證不能的后果,推定為親子關系,確認其撫養義務,是公平的,伸張了社會正義。這個判決完全正確。
從另外一個角度觀察,在親屬法制度上,非婚生子女確定親子關系,需要經過認領程序。子女認領分為任意認領和強制認領。任意認領是“尋親”,找到自己的親子主張確認親子關系。強制認領就是針對王峰之類的人,他們否認親子關系,但有事實證明他就是被認領人的生父,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系,令其承擔生父責任。本案判決推定王峰是李小的生父,并且負擔撫養費給付義務,其實就是適用強制認領規則,但我國《婚姻法》并沒有這樣的規定。在制定《民法典•親屬法編》時,必須予以補充,以應司法急需。
北京 "驢友"自冒風險索賠無理由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14則_經典實例 篇6
20xx年,廣西寧明縣老翁農懷森(20xx年75歲)搬入位于寧明縣某村作蘭山山腳下的新家,此后即厄運不斷:20xx年,農懷森跌斷了腳,孫子去世;20xx年,農懷森生病住院花去醫療費5000元;20xx年,農懷森家族連續死亡3人。農懷森認為自己的厄運來源于300米外作蘭山上的兩座墳墓,是它壓了自己的氣運,要求墳主羅建熊、梁燕東兩家將祖墳遷走,羅、梁均不予理睬。
20xx年3月某日,農懷森自己動手將羅、梁兩家的祖墳各挖了一個洞口以“驅鬼”。羅、梁兩家十分惱怒,分別向廣西寧明縣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農懷森挖墳掘墓行為違法,并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農懷森挖掘羅、梁已故親人墳墓的行為,既是對死者人格的侵害,也是對死者近親屬祭祀權的侵害,同時也違背了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構成侵權,羅、梁要求農懷森賠償補修墳墓的費用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判決農懷森各賠償羅、梁費用損失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點評
我對這個案件的評語是:愚昧。
其實,近年來,挖掘他人祖墳的案件常見,但多是基于建筑需要或者其他目的,以驅鬼為目的而挖掘他人祖墳的,并不常見。大概是老人年齡大了的緣故。
應當研究的是,挖掘祖墳究竟侵害的是什么權利的問題。本案判決認為侵害的是死者的人格,也侵害了死者近親屬的祭祀權。這樣的認定是有道理的。但是,挖掘祖墳的行為除了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近親屬的祭祀權之外,還有更重要、更直接的一點,就是侵害了祖墳的物權。祖墳在民法上,屬于不動產,是構筑物。在祖墳之上,既有構筑物的所有權,也有所占用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因此,私自挖掘他人祖墳,就是非法侵害不動產,構成侵害物權的侵權行為。如果全面觀察,擅自挖掘他人祖墳的行為,是在非法侵害不動產的同時,也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以及死者近親屬的祭祀權,是一個多重的權利損害事實。在認定侵權責任的時候,這些都應當考慮到。
鄭州 買房未登記出賣人有協助辦理義務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14則_經典實例 篇7
20xx年,常亮經朋友介紹從宋平手中買了一套二手房,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時,發現該房產已經轉手3次,自己是第4位房主,房產證上登記的“房主”已不知去向,能夠找到的兩位前任房主間的轉讓、買賣也沒有規范的手續。
因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常亮訴至法院,要求前三位房主協助自己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查明,涉訴房屋系光的私有財產,1990年以公證的形式無償贈與秦霞,將相關憑證原件交付秦霞;秦霞又將房屋轉讓給宋平,將相關憑證原件交付宋平。20xx年,宋平將房屋賣給常亮。
以上轉讓手續均未辦理過戶。
法院認為,依照《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所有權取得、轉讓,須依房管部門登記為準,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物權不發生轉移,但原、被告間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為有效合同,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辦理過戶手續,20xx年12月,判決該房屋之前的3位房主于判決生效后60日內協助常亮辦理過戶手續。
點評
我選擇本案進行點評,意圖讓讀者明確不動產買賣的過戶登記手續的重要性。
買賣房屋,是在轉讓不動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只有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才能發生權屬轉移的法律后果,否則,即使占有房屋等不動產,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
在本案中,交易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轉讓3次,但都沒有辦理物權變動的登記,因此,常亮即使占有了該房屋,也沒有享有其所有權以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
常亮是聰明的,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怎樣依法取得這個權利,防止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前兩任買主是糊涂的,不知道應當怎樣才能夠保障自己取得權利。
須知,僅僅對不動產權屬轉移的合同進行公證,是不能取得不動產的權利的,只有依法登記,才能夠取得不動產權利。法院的判決是對的,前任房主作為不動產產權出讓人,有義務協助買受人辦理不動產權屬轉移的登記手續,以保證買受人能夠買到交易的不動產權利。
北京 欺詐性撫養應當賠償費用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14則_經典實例 篇8
20xx年11月27日,沈陽某銀行委托沈陽銀信信用卡代理服務有限公司到齊濤家所在地,沈北新區蒲河鎮發送緊急通知即催賬單。
賬單內容是:“齊濤:您所持有的銀行信用卡,截至20xx年10月透支欠款已經超過3個月,且數額較大,經多次提醒、催收,您均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脫,仍未還款,依據我國刑法第196條之規定,您的行為已涉嫌信用卡詐騙。如您在20xx年11月29日之前仍不能一次性還清全部欠款,我單位將把您的立案材料移交至沈陽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立案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齊濤否認其在該銀行辦理過信用卡,但催賬單在齊濤的家人、朋友及周圍群眾中引起不良反響。
20xx年6月,齊濤經過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發現信用卡透支的齊濤另有其人,此齊濤并非彼齊濤。齊濤到法院起訴,要求該銀行為自己消除不良信用記錄,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5000元。
沈陽市沈北新區法院認為,被告在催收賬款過程中,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依據真偽未辨的欠款信息,到原告家庭住地發送以透支涉嫌詐騙追究刑事責任為內容的催收通知,在一定范圍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存在主觀過錯,構成侵害齊濤的名譽權,判決銀行公開道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點評
典型的張冠李戴啊!天下的齊濤多了去了,銀行再馬虎,也要核查清楚啊!
銀行怎能如此不負責任,給一個與此毫無關聯的此齊濤發出欠款并且有涉嫌信用卡詐騙將要把立案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偵查處理的催賬單呢?須知,這樣的催賬單,涉及到被催賬的人的信用、名譽以及人格尊嚴,造成名譽權損害是必然的后果。
根據民法的規則,銀行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應當以謹慎人的標準要求自己,不能如此不負責任。違反注意義務就有過失,銀行對于自己過失造成的后果,當然應承擔侵權責任。
點評本案,還有一個重要意義,就在于認定一個行為是不是構成侵權,基本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在一般情況下,有過錯就有責任,無過錯就沒有責任,除非法律規定的是無過失責任適用的范圍。
什么是過錯呢?過錯就是故意和過失。故意,是行為人追求或者放任行為的后果;而過失,在民法上的要求,就是應當注意而沒有注意。當一個主體負有注意義務,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沒有盡到這個注意義務,就存在過失。
在本案中,被告銀行對自己的客戶負有注意義務,對他人也負有注意義務,卻未經核實,就對沒有信用卡透支的此齊濤,認定為彼齊濤,對其發出錯誤的催賬單,造成了損害后果。有過失,有損害,被告當然就有侵權責任。
鎮江 妻子侵占植物人丈夫的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