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車輛保險合同(精選4篇)
特種車輛保險合同 篇1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特種車輛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用于牽引、清障、清掃、起重、裝卸、升降、攪拌、挖掘、推土、壓路等的各種輪式或履帶式專用車輛,或車內裝有固定專用儀器設備,從事專業工作的監測、消防、清潔、醫療、電視轉播、雷達、x光檢查等車輛,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特種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特種車輛下的受害者。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五條 特種車輛損失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操作人員在使用保險特種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特種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墜落;
2.火災、爆炸、自燃;
3.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4.暴風、龍卷風;
5.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載運保險特種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或操作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特種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六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操作人員在使用保險特種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本條(一)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保險特種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五)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六)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特種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七)保險特種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八)保險特種車輛上固定的機具、設備由于內在的機械或電氣故障引起的損失。
第八條 保險特種車輛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本車駕駛或操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五)精神損害賠償;
(六)在作業中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造成的財產、土地、建筑物的損毀及由此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九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特種車輛損失、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特種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或操作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特種車輛;
(五)保險特種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或操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八)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九)保險特種車輛或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十)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或操作人員使用保險特種車輛;
(十一)被保險人、駕駛或操作人員的故意行為;
(十二)保險特種車輛(不含牽引車、清障車)拖帶其他車輛或物體。
第十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責任限額
第十一條 特種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特種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礦山專用車:12.50%的年折舊率;其他特種車:10.00%的年折舊率。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特種車輛一并折舊。保險期限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五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六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七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特種車輛改裝、加裝等,導致保險特種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特種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特種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或操作人員的駕駛證或操作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三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特種車輛或第三者財產,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依據保險特種車輛駕駛或操作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特種車輛損失保險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特種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特種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特種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特種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特種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六條 保險特種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根據保險特種車輛駕駛或操作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率為20%。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率5%;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保險特種車輛重復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三十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十一條 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后,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特種車輛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特種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二)按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第三十二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賠款金額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后,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后,該保險項下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限屆滿。
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四條 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特種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10%;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lo%;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為零時止。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nx10%,n為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特種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五條 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六條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特種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保險期限(月)/短期月費率(%)
┌─┬─┬─┬─┬─┬─┬─┬─┬─┬─┬─┬─┐├─┼─┼─┼─┼─┼─┼─┼─┼─┼─┼─┼─┤└─┴─┴─┴─┴─┴─┴─┴─┴─┴─┴─┴─┘
注: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
第四十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第四十一條 在投保特種車輛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分別投保附加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相抵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特種車輛保險合同 篇2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特種車輛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用于牽引、清障、清掃、起重、裝卸、升降、攪拌、挖掘、推土、壓路等的各種輪式或履帶式專用車輛,或車內裝有固定專用儀器設備,從事專業工作的監測、消防、清潔、醫療、電視轉播、雷達、X光檢查等車輛,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特種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特種車輛下的受害者。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五條 特種車輛損失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操作人員在使用保險特種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特種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墜落;
2.火災、爆炸、自燃;
3.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4.暴風、龍卷風;
5.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載運保險特種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或操作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特種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六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操作人員在使用保險特種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本條(一)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保險特種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五)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六)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特種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七)保險特種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八)保險特種車輛上固定的機具、設備由于內在的機械或電氣故障引起的損失。
第八條 保險特種車輛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本車駕駛或操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五)精神損害賠償;
(六)在作業中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造成的財產、土地、建筑物的損毀及由此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九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特種車輛損失;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特種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或操作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特種車輛;
(五)保險特種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或操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八)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九)保險特種車輛或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十)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或操作人員使用保險特種車輛;
(十一)被保險人、駕駛或操作人員的故意行為;
(十二)保險特種車輛(不含牽引車、清障車)拖帶其他車輛或物體。
第十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責任限額
第十一條 特種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特種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
折舊率表
車輛種類
年折舊率
礦山專用車
12-50%
其他特種車
10-100%
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特種車輛一并折舊。
特種車輛保險合同 篇3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與乙方原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的就網吧企業管理業務的合作協議,現因甲方單方違約違反合作協議中的第六條將_______________網絡中心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轉讓給第三方,使雙方無法繼續合作。
二、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該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協議甲方需返還乙方所投入合作資金_____萬元人民幣整。現因甲方無能力償還乙方所投入合作資金*萬元人民幣,現用甲方個人在_______________網絡中心持用的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作抵押。
三、在此同時甲方需保證所抵押給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____________網絡中心”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需保證所抵押給乙方的股份,在此協議之前與協議簽定之后甲方不得在以任何形式抵押與轉讓、質押或擔保給第三方,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四、在協議期間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毀約和轉讓股份,如有違約就必須即日償還乙方所投入的合作資金*萬元人民幣和賠償經濟損失*萬元人民幣。
五、甲方需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一次付清乙方所投入合作資金*萬元人民幣整。
六、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簽名蓋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簽名蓋章)
年月日
特種車輛保險合同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險人: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章 基本險。機動車輛保險所承保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
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節 保險責任
第一條 車輛損失險
1.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2.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
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
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二節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3.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4.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5.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第四條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2.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4.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
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扣押、罰沒;
2.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3.駕駛員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4.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5.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經公安部門偵破后;
6.保險事故發生前,未按書面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
7.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以及
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六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
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2.被保險人或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3.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節 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
第七條 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第八條
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為五個賠償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被保險人可以自愿選擇投保。
第九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第四節 賠償處理
第十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一條 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
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二條 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定賠償: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部分損失
(1)以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費用。
(2)保險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計算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的計算基礎(含免賠金額)等于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
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數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對受害
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
第十五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六條 保險車輛、
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七條 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
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兔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兔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20%。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
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
第三方索賠。如果
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
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
第三方追償。由于被保險人放棄對
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
第十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自保險人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償之日起________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償,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五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
第二十一條至
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五節 無賠償優待
第二十八條 保險車輛在上________年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優待金額為本年度續保險種應交保險費的10%。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車輛計算。上年度投保的車輛損失險、
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中任何一項發生賠款,續保時均不能享受無賠款優待。不續保者不享受無賠款優待。上年度無賠款的機動車輛,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不完全相同,無賠款優待則以險種相同的部分為計算基礎;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額不同,無賠款優待則以本年度保險金額對應的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不論機動車輛連續幾年無事故,無賠款優待一律為應交保險費的10%。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扣減保險費金額3%的退保手續費。
第三十條 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三十一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方法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因本保險合同產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四條 未盡事宜,可另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稱_________。
第三十六條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執_________份。
第二章 附加險。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在投保了
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車上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
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附加險條款與基本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基本險條款為準。
第一節 全車盜搶險條款
第三十七條 保險責任
1.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
2.保險車輛在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第三十八條 責任免除
1.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
2.被他人詐騙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3.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被保險車輛肇事導致
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4.被保險人因違反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國家機關罰沒、扣押;
5.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而致車輛被搶劫、被搶奪;
6.租賃車輛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7.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第三十九條 保險金額
1.保險金額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2.實際價值按投保時同種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含車輛購置附加費)減去該車已使用年限折舊后確定。折舊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每滿________年扣除________年折舊)。
3.當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高于購車發票金額時,以購車發票金額確定保險金額。
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義務
1.被保險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或被搶奪后,應在24小時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并登報聲明;
2.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行車執照、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車鑰匙,以及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和車輛已報停手續。
第四十一條 賠償處理
1.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索賠單證,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1)全車損失的,按本條款
第三條有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
(2)全車損失,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3)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向保險人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及車輛已報停手續,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2.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后,由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賠付結案。
第四十二條 其他事項
保險人賠償后,如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如果被保險人不愿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
第二節 車上責任險條款
第四十三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四十四條 責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貨物遭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
(2)違法載運或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
(3)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違章搭乘的人員或違章所載貨物;
(4)由于駕駛員的故意行為、緊急剎車或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亡、貨物損失以及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
(5)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十五條 賠償限額
車上承運貨物的賠償限額和車上人員每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車上人員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人數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為限。
第四十六條 賠償處理
保險車輛以公安交通車輛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輛行駛證上載明的噸(座位)為準,進行核賠。
(1)車上傷亡人員的賠償:每人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該保險每座賠償限額,最高賠償人數以投保座位數為限;
(2)承運的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起運地價格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3)每次賠償均實行相應的免賠率,免賠率及辦法與基本險
第十七條相同。
第三節 無過失責任險條款
第四十七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直接損毀,保險車輛一方無過失,且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對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人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9號)和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標準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四十八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第四節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條款
第四十九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下致使
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五十條 責任免除
1.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2.駕駛員故意行為或車上所載氣體、液體泄漏所造成的損失。
第五十一條 賠償限額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五十二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執_________份。
保險人:(公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公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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