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畜牧業工作計劃
2011年是實施“十一五”規劃的最后一年,也是謀劃和制定“十二五”規劃的關鍵一年。要按照農業部“兩個千方百計”和“兩個努力確保”的總體要求,大力推進中國特色現代畜牧業建設,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努力完成三項基本任務:保障畜產品有效供給,嚴防畜產品市場大起大落;保障飼料和畜產品質量安全,嚴防重大動物源性食品安全事故;促進草原生態逐步改善,嚴防重大草原火災。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穩定生豬等主要畜禽產品生產
1、完善和落實生豬等扶持政策。落實中央穩定生豬生產的各項政策,繼續實施好《防止生豬價格過度下跌調控預案(暫行)》,總結生豬調出大縣發展經驗,宣傳各地典型。推動蛋雞標準化規模養殖以獎代補扶持政策落實,穩定蛋雞生產。
2、加強監測預警體系建設。推進畜牧業監測預警體系部省共建工作,生豬主產省份全面啟動本省監測預警系統。加強蛋雞生產特別是種雞生產信息監測,試運行生鮮乳收購站的奶業生產月度監測,調整完善470個農貿市場價格監測體系。
3、搞好形勢分析和信息服務。堅持“月會商、季沙龍”的形勢分析機制,認真做好牧情快報報送和監測信息發布,6月份和11月份分別召開全國畜牧業生產形勢分析會。加強與國家統計局的合作,每季度末召開聯席會議,開展對吉林、河南等重點省份的聯合調研。根據主要畜產品的價格變化,及時研判生產形勢。
4、強化監測數據采集。嚴格考評制度,定期匯集監測縣數據報送情況,集中安排2次監測點數據核查,通報考核結果。表彰畜牧業監測預警工作先進省份和優秀人員。
5、指導和規范養蜂業發展。制定發布《全國養蜂業發展規劃(2011-2015年)》,出臺關于加強蜜蜂授粉工作的指導意見和相關技術規范。
6、加強畜牧業自然災害應急能力建設。組織制定畜牧業突發自然災害應急工作預案,明確工作程序、省級聯絡員和責任分工,協調做好受災地區的災害救助工作。
二、加快推進標準化規模養殖
7、大力開展畜牧業標準化養殖示范創建。組織制定和推廣標準化規模養殖相關標準和規范,啟動實施生豬、奶牛、蛋雞、肉雞標準化養殖示范創建,增強示范帶動能力。
8、總結推廣畜禽標準化生產模式。召開畜禽標準化規模養殖現場會,推介標準化生產模式,進一步提升畜禽標準化生產水平。
9、加大畜牧業技術推廣力度。依托畜牧技術推廣部門和國家生豬、蛋雞、肉雞等產業技術體系的力量,推廣適用先進技術,加快標準化生產發展,推進鄉鎮畜牧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建設。
10、加強奶牛養殖技術指導與培訓。繼續實施奶牛標準化規模養殖項目和生鮮乳收購站擠奶機械設備購置補貼項目,開展奶牛場良好生產規范培訓。
11、完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會同環保部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制定出臺工作,并做好宣傳貫徹工作準備。
三、加強畜禽良種繁育體系建設
12、加快推進畜禽品種改良。組織召開畜牧良種補貼工作會議,落實生豬、奶牛、肉牛和綿羊良種補貼政策。
13、組織實施全國生豬和奶牛遺傳改良計劃。確定聯合育種核心種豬場,大力開展生豬、奶牛生產性能測定工作,推進生豬和奶牛年度改良工作。
14、建立健全畜禽良種繁育體系。編制畜禽良種工程“十二五”建設規劃,實施畜禽良種工程項目,增強制種供種能力。
15、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與開發。制定“十二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編寫中國畜禽遺傳資源志,指導各地有序開展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
16、強化畜牧業執法能力建設。出臺加強基層畜牧獸醫綜合執法的意見和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的指導意見,貫徹落實《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實施種畜禽質量監測計劃,強化種畜禽市場監管。
四、繼續強化奶業的扶持引導和規范整頓
17、繼續開展生鮮乳收購站清理整頓工作。督促指導未完成清理整頓的省(區)加快對個體收購站主體合法化改造,堅決取締流動收奶點。組織召開生鮮乳收購站清理整頓工作總結會議,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
18、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督監測。開展全國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對舉報和抽檢中發現問題的重點地區開展飛行抽檢,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檢測結果,向社會公布生鮮乳質量安全信息。開展《生鮮乳》國家標準的宣貫和執行工作。
19、加強奶業發展的行業指導。協調有關部門盡快發布《全國奶業發展規劃》并組織貫徹落實。組織開展中澳自貿區談判對奶業發展的影響和應對策略的研究。
20、規范生鮮乳收購秩序。協調并會同國家工商總局開展《生鮮乳收購合同》執行情況監督檢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加強社會監督。
五、加強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
21、加強飼料行業法制建設。推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修訂案)》盡快頒布實施。制(修)定《條例》的配套規章、規范、標準,及時開展《條例》宣傳貫徹和培訓工作。
22、規范飼料生產企業行為。修改完善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條件,繼續組織開展100家蛋白質原料獲證生產企業、100家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獲證生產企業現場監督檢查工作,強化對基層飼料管理部門監督執法的培訓和指導。